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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管理的“国家标准”正式发布了,“济南标准”也即将出台。图为位于孟家水库东侧的西蒋峪公租房 记者王锋 摄□本报记者 黄智义 实习生 张晓莉
6月1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外公布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据了解,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后,外来务工人员也可申请公租房。该办法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申请人条件】收入和财产应低于规定标准
办法规定,申请公租房应满足三大条件: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相应的标准和年限等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租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租赁合同】包括退房情形,租期一般不超过5年
公租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合同里应写明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租金标准】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退房和腾退】闲置公租房半年,应退房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下列情形之一应腾退公租房: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违反本办法的所有权人、运营单位,视具体行为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的承租人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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