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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是乘客 还是第三人?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13日06:19  成都商报

  一辆货车在行车途中突然冒白烟,货车上一名乘客打开车门查看时,后面一辆客车追尾将这名乘客从车上甩到车下;这一瞬间,一辆对向行驶来的拖拉机碾压乘客,导致其受伤构成六级伤残。

  乘客从车上甩到了车下,对于货车而言,伤者是车上的乘客还是第三人?这一认识关系到是否适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问题。赔偿伤者18万的货车车主起诉保险公司,双方在法庭上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昨日,彭州法院判决认定:乘客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在车下即为车外第三者,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依法赔车主10万余元。

  2009年,37岁的刘先生将自己的货车交给了陕西省镇巴县一家煤矿使用。当年7月21日,煤矿驾驶员黄先生驾驶这辆车,搭载着凌先生出发。车辆行驶到陕西省210国道上坡时,车子的排气管突然冒出了大量浓烟。凌先生见状,立即打开车门朝外观望。正在这时,不幸发生了:

  后面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因浓烟致视线受阻,冲上来发生追尾,凌先生被甩出车外。也就这么凑巧,一辆拖拉机也正好开过来,碾上了凌先生的脚,造成他受伤致残,鉴定为六级伤残。

  事发后,交警认定:货车司机黄先生因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客车司机杜某因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拖拉机司机对事故发生无责,但根据道法规定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伤者凌先生无责任。

  刘先生的货车在联合保险彭州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刘先生与凌先生达成了赔偿协议,并陆续赔偿了凌先生各项费用共计18万元。事发后,刘先生就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但就伤者是货车上的乘客还是第三人,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保险公司主张,受害人凌先生是本车车上人员,不是交强险承保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作出了拒赔的决定。刘先生一方却不认同。去年12月9日,刘先生向彭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理赔款18万元。昨日,彭州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彭法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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