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正文
张佳楠
本报讯(通讯员张佳楠)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按照修改后的刑诉法的要求,积极探索逮捕后羁押必要性跟踪审查工作,近日对一名因涉嫌抢劫罪被批准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时开展为期3个月的社会观护。
2月12日,李某(15岁)伙同他人携刀在该市铜川路拦下一辆电动三轮车,谎称去同普路。在司机将李某等2人送至同普路后,李某持刀对司机进行威胁、殴打,劫得其腰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79元),2人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普陀区检察院未检科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他人持刀抢劫,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另外,李某的父母在其幼时离异,现均去向不明,李某本人已从就读学校退学,从家庭及学校两方面看,李某均不具备监管条件,遂对李某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李某被逮捕后,普陀区检察院未检科对其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跟踪审查。据驻看守所检察室反映,李某在监所内表现良好。通过进一步调查,办案人员了解到李某的姑父平时对其较为关心,双方有一定沟通,其姑父表示愿意作为保证人对李某实施监管。同时,该院检察官与法律援助律师等分别对李某进行疏导和法制教育,促使其真诚悔过。经与被害人多次沟通,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由李某的姑父向被害人作出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检察机关还会同社工与某职校进行沟通协调,该校同意接收李某进入阳光班学习。
经过多方面工作,普陀区检察院最终认为李某具备采取非羁押措施条件,决定将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随后,检察机关联系社工在第一时间介入,将李某带入该区“向阳花学园”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对其开展为期3个月的社会观护,做到监管工作无缝衔接。
相关链接: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