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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点”与“求幅度”之辨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13日06:39  正义网-检察日报

  记 者:目前,各地检察机关更多的是采用幅度性量刑建议,您主张“求点”,不担心被指剑走偏锋吗?

  李 钟:最开始探索的时候,我们称量刑建议为“求刑”。在这项工作上,一直存在“求点”和“求幅度”之争。在我看来,所谓“建议”,本身就是提供参考,与法院的司法决定权不相冲突。也就是说,实际量刑比之我们求的那个“点”或上或下有所偏移都是正常的。我们之所以选择“求点”,除现实需要外,也是借鉴实施量刑建议制度的典型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是提绝对性量刑建议。

  记 者:所谓“现实需要”具体是指什么?

  李 钟:既然检察机关的求刑是提供参考,法院当然希望这个参考比较明确。如果只是在法定刑的大幅度里圈出一个小幅度,对法院来说就没多大参考价值了。列席审委会会议时,我总会被问“检察院建议多少年”。如果这时你回答“四到六年”,人家一定会皱眉头,因为法院也是在一个幅度里思考量刑,他向你征求参照系,你却再给他一个幅度,对他的思考没有帮助。同样,被告方要展开量刑答辩,也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目标。而且,这里面还有一个更微妙的心理作用。

  记 者:什么样的心理?

  李 钟:实践中,如果检察机关求的是一个幅度,那么被告人、辩护人的目光就只会聚焦于它的下限,而使上限形同虚设。比如,我们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到六年,被告方就会只看到“四年”而无视“六年”。如果最终的量刑是五年,虽然在我们建议的幅度内,但被告方一定会上诉。他的想法是:“人家检察院都认为可以判四年,你法院为什么要重判?”这种逻辑当然有问题,但这是普遍的心理,是现实。而非理性上诉的增加,必然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

  记 者:但如果最终量刑不在所求的“点”上,检察机关不是很没“面子”?

  李 钟:为什么说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整个量刑程序规范化改革的核心?因为量刑建议使控辩审三方围绕量刑展开的法庭活动有了更加明确的指向,促使量刑真正摆脱“神秘化”的状态和“黑箱操作”之嫌,更加公开、透明,更足取信。因此,哪种方式更有助于实现制度设计的目标,我们就应该选择哪种方式。所谓“面子”,其实是一种思维误区。它没有看到量刑建议是庭审前根据法律和证据所作的预判,而庭审总会有些微变数,如果与最终量刑稍有偏差就是“丢面子”,那不是要求我们审前判案吗?所以,我们实在是不必纠结于建议的绝对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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