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发布不得将经济收入作血库考核指标
本报北京6月12日专电(驻京记者王乐)为提高血液资源使用效率与临床合理用血水平,卫生部在今天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旨在通过“节流”方式保障临床用血的需求以及血液安全。办法明确规定,各医疗机构必须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与公示制度,不得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办法将从8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此次公布的办法新增了法律责任一章。办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如有“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等行为,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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