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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为何惩治难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13日07:59  新闻晨报

  定性难:司法解释有望年内推出

  有限的监管资源使得监管层面对层出不穷的“老鼠仓”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相关法律条款的缺失也令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面临定性难、举证难的困境。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老鼠仓”行为的本质也是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违法交易,但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将对这一行为的法律规制纳入其中。

  不过,证监会法律部负责人透露,目前相关部门正着手研究论证关于市场操纵和“老鼠仓”的司法解释,并有望于年内推出。

  监管难:可向美国学习推有奖举报

  由于“老鼠仓”具备隐蔽性较强等特点,对其查处堪称 “世界性难题”。纵观全球,成熟市场对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的规制大致可分为法律管制和自律管制两大模式,但两类模式几乎都未明文禁止从业人员买卖证券。

  美国建立了严格的禁止利益冲突交易制度,对同时交易、个人交易、共同交易和代理交易等交易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而有奖举报制度的建立,使得“全民监督”成为美国证券市场法律监管的最大利器。按照美国相关法律规定,对查处举证有重要贡献者可分享违规收益,奖金可高达案值的10%。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学院院长罗培新表示,通过建立相应奖励来动员市场力量监督打击 “老鼠仓”行为,应当是我国相关法律完善一个值得考虑的方向。

  实际上,信访举报越来越成为证监会稽查执法重要的线索来源。证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4月,证监会稽查局已经累计受理40起信访举报案件,占该期间线索总量的27%,是去年同期信访举报线索总量的2.5倍。

  索赔难:基金公司应负连带责任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层出不穷的“老鼠仓”案例中,投资者维权却几乎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证券律师宋一欣表示,对于“老鼠仓”行为的惩处,如何让权益受损者积极参与追偿损失,确定“老鼠仓”行为的责任人及连带责任人;如何分别在投资关系或信托关系中确定因果关系和举证责任,都是现行法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专家建议,针对基金公司对“老鼠仓”行为的内控不力问题,可根据民法学的替代责任原理,有必要构建连带责任制度,让基金公司为其失察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据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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