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利生于1973年,为硕士研究生毕业。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1年8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昨日9点30分,身穿灰色红条纹短袖上衣的李旭利被法警带入法庭,神情看上去有些恍惚,在确认身份阶段,两次被法官提醒,要求回答问题时大声点。
庭审激辩是否为“老鼠仓”
对于检方的指控,李旭利当庭翻供,强调涉案的两只股票并非其直接授意李智君买入,当时只是为了迎合营业部经理李智君的要求,增加其营业部的交易量而建议买入两三百万股金融股,还强调当时主观上并没有要利用未公开信息,只是基于专业研究的选择。然而,检方提供的李旭利前期供词显示,李承认是其授意李智君买入指定股票。
李旭利的代理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认为涉案账户并非“老鼠仓”。“如果是‘老鼠仓’,应该是知道消息后,先于基金公司买进,并先于基金公司卖出。”代理律师称,2009年3月份,交银施罗德就已达成共识让各基金开始买入金融股,而涉案账户却是在4月7日才购入,随后基金公司也于4月21日前后就卖出这些股票,但李旭利并没有卖出,甚至等到5月27日李从交银离职,都没有卖出,直到6月16日才出售。
对于获得的金额,代理律师同样提出了异议,认为不应用最终李旭利股票抛售价格作为涉案金额,“最后计算获利金额,也应用5月27日股票收盘价,而不是以后卖出的价格,5月27日的股票价格要远低于最后卖出的价格。基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工行172万余元的分红,也不应计入交易获利金额。”
公诉人对此提出反驳,认为代理律师对被告的涉案罪名理解有误,并表示只要利用了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只要是该信息发布之前买进,不论是否卖出,法律上都是“老鼠仓”。非法所得,同样应该包括红利。对于李旭利有关交易量的辩解,公诉人称,如果营业部为了交易量,那就应该快进快出,并选择活动性大的股票,但账户内除涉案股票外未见其它交易。
两个涉案账户由李妻打理
证据显示,李旭利的年薪近300万,但看到股市的强力反弹后,依然利用亲戚关系建立起了新账户,并交由妻子进行打理。此次涉案的两个证券账户为“岳彭建”、“童国强”,一为李的表弟,另一为妻子的远房亲戚。对于这两个账户内的资金,李承认是本人及妻子或亲戚所有。
据李旭利介绍,两账户之前共有资金三四千万,账户基本交由营业部的经理李智君来帮忙打理,一般情况下是打新股,平时也多是妻子与李智君单线进行交流。李旭利称与李智君间仅通过一次电话,而就是这次通话,促成了涉案股票交易。
庭审最后,李旭利还否认“案发后曾出现逃匿及断绝与原有社会关系一切联系”的说法。“我接到证券部门的电话时在美国,一接到电话我就回国了。”李旭利称。
法庭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承认妻子炒股没有备案
检方:涉案的交易是否属实?
李旭利:成交指令不是我执行的。当时李智君营业部的人希望能完成交易量,自己当时建议买两三百万股工行、建行股票。但是当时并不知道营业部的人是否买了,更不知道买了这么多。
检方:对涉案金额你之前的供词中承认了,后来又翻供。希望你在法庭上能坦白从宽。
李旭利:我没有翻过供,之前录口供时,有说但被审讯人员打断过。而且我也不知道这个金额很重要,当时只建议对方买二三百万股。
检方:你不知道金额的多少会影响到案件的定性?
李旭利:我是学金融的,不是学法律的。
检方:证券从业人员的家属能不能从事股票交易?
李旭利:能,但需要备案。
检方:你妻子进行过备案没有?
李旭利 (沉默了几秒钟):没有。
检方:你后来自己操作股票的时候,自己知道旗下基金经理有买相关股票吗?
李旭利:实际上我并不太看得上下面基金经理的水平,主观上我是没有想过要用公司的未公开信息,我更多的是利用我自己的专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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