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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我手机的叔叔,你的车我看到了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13日09:19  华商晨报

拿我手机的叔叔,你的车我看到了

  本报热线:024-96128

  读者刘女士:我吃饭时,桌上的手机就被人拿走了,饭店有监控,看到拿手机的人了。

  晨报讯(主任记者 李敏)手机里都是拍摄的期末复习资料。

  昨日,辽宁中医药大学大一学生小刘着急地求助本报,希望通过本报寻找拿走她手机的那位叔叔。

  手机落饭店桌子上被人拿走

  6月11日晚,小刘在皇姑区五一商店附近的老四季面条馆吃饭,期间看到一位同学。“我只顾过去找同学了,就把手机落在桌子上。”小刘称,由于和同学边吃边聊天,一点也没想起来手机的事。等她想起来时,手机已经不见了。

  “饭店里一位女士告诉我说,刚才有个男的拿走了,头也没回出去了,穿的是白色上衣。”小刘称,当时她脑袋嗡的一声,手机原本是她上大学后家里花2000多块钱给买的。“手机里都是考试用的复习材料和课件,还有三个星期就考试了,怎么办呢?”小刘急得眼圈又红了。

  录像显示拿手机的是个的哥

  当晚,小刘请求饭店负责人调取了当时饭店内的监控录像。

  录像显示,小刘在当日17时10分许离开座位,17时12分许,一名穿白色上衣的男子坐在了小刘原来用餐的位置。

  录像中,男子多次用眼睛看旁边的手机,吃饭期间他一直没有动过手机,而是左右察看,期间还有三回扭头瞅后面的人,发现没有人寻找手机后,该男子才动手的。饭店外的监控录像显示,该男子出门后上了一辆出租车,随后驶离现场。

  事后,通过详细查询监控路线发现,该男子的确是一名出租车司机,饭店同时调取了这辆车到达和司机用餐后出门上车的全过程。

  “我觉得是我先把手机落下了,我还是希望那位叔叔能把手机归还给我,我会很感谢的。”小刘希望司机叔叔能联系她,能理解她一位外乡学生的焦急。

  律师:可能构成侵占遗忘物罪

  辽宁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大军表示,拿走别人遗失物品拒不归还的行为,依据《刑法》规定,如果遗失物的评估价格达到了侵占遗忘物罪的起刑标准,则构成刑事犯罪。

  所以,此案在手机评估价格后,一旦达到起刑标准,就可以构成刑事犯罪。

  秦大军表示,通常侵占遗失物罪在法院的案件中并不常见,但《刑法》中的确有此规定,提醒拿走别人遗失物的当事人要及时把物品上交或物归原主。

  目前,小刘已经报警,警方也已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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