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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吸入颗粒物每超标0.5倍罚2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13日18:31  法制日报 微博

  法制网沈阳6月13日电 记者张国强 “可吸入颗粒物日平均浓度值超标0.5倍以上,环保部门将对该市实施罚款20万元,每递增0.5倍(含0.5倍),加罚20万元。空气质量考核罚缴资金由省政府统筹用于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这是辽宁省环保厅最新制定的《辽宁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内容。

  据介绍,这一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14个市。考核标准有所不同,考核指标暂定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三项。一种考核是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日平均浓度值,按日进行考核;分期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城市,按新标准考核。

  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负责对各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每月监测数据逐日汇总后,于下月5日前上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厅根据监测数据汇总结果,每月按日对各市进行考核。依据超标程度,考核结果分为黄色通报和红色通报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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