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南宣)儿子向父亲借了3000元钱支付公租房保证金,而后父亲因病用钱,儿子却执意不还。父子俩为此闹上了法庭。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根据借条认定了父子俩的债权债务关系,判令被告儿子偿还父亲3000元。
本市无业男青年蒋辉(化名)于2011年5月21日向父亲借款3000元,后父亲因治病急需用钱,多次向蒋辉索要欠款,都遭到拒绝。父亲一气之下将儿子蒋辉告上了法庭,起诉其偿还借款。
诉讼中,蒋辉承认向父亲借了3000元钱,用于办理公租房保证金,但称曾与父亲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父亲一次性给付其2万元,可一直没有兑现,所以想将这3000元借款从父亲答应给付的2万元中扣除。
庭审中,被告蒋辉出具了其与父亲签订的未载明具体签署日期的协议一份,该协议书有部分涂改痕迹,且蒋辉所述2万元在协议中未明确由其父无条件给付。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明确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条中虽未写明还款日期,但依《合同法》第62条第4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原告可以随时追索,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所述双方签订的给付2万元款项的协议,与本案无关,系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解决。由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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