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热线(记者廖志坚)“去年1月,我从呼和浩特国鸿汽车销售公司预定了一辆汽车,当时交了1万元的定金,可是后来没买成车,该公司的总经理郑先生答应给我退定金,但是一直到现在都没信儿……”6月14日,呼和浩特市读者周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
据周先生称,他是在2011年1月5日,将购买汽车的1万元定金交到呼和浩特国鸿汽车销售公司的,当时他选中了该公司的一辆试驾车,双方约定在当年7月提车,那时周先生将剩余购车款付清。“在5月份时,该公司的郑总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客户想购买我订购的那辆车,希望我能让出来,我当时就同意了。事后,郑总多次让我去他们公司办理退款,由于我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去办理,可是今年当我去办理时,呼和浩特国鸿汽车销售公司却不给我退了。”周先生觉得很郁闷。
周先生给记者出示了他的定金单据,在该单据上盖有呼和浩特国鸿汽车销售公司的财务公章,并且约定了订购车辆型号和定金数额,但是没有约定提车时间和违约责任。
当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海拉尔西街的呼和浩特国鸿汽车销售公司,一位姓姜的销售经理告诉记者,对于周先生与郑总之间的相关约定,他并清楚。他称,销售人员多次要求周先生提车并支付余款,周先生始终没有来办理,一直到今年4月,他们在周先生拒绝提车的情况下,将该辆车低价售出。“周先生在这个购车的行为当中违约了,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姜经理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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