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正文
本报讯(记者 徐勤)江北一条黄犬咬伤一位晨练女子。昨日,市一中院透露,狗主人被判赔偿9.2万余元。
2010年2月的一天清晨,家住江北区大石坝的张芳像往常一样早起晨跑。当她跑到大石坝街道的一处平坝时,被一条黄色恶狗咬伤全身多处,左手掌被咬骨折。狗主人平燕将张芳送往附近医院。
去年1月,经司法鉴定,张芳左手产生畸形和瘢痕,部分丧失功能,定为伤残10级。后来,张芳便将狗主人告上了江北区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2万余元。法庭上,平燕的弟弟平强提供的证词称,平燕的狗之所以要咬张芳,是因为张也带了一条狗。而且,在两条狗发生打斗时,张芳去打她们的狗才被咬伤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平燕提出张芳因打平家的狗才被咬伤这一点,只有平强一人证词。平强和平燕系姐弟关系,其证词不能采纳。法院判决,平燕家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还需向张芳支付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9.2万余元。
判决后,平燕不服从,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今年2月、4月,市一中院两次开庭审理,并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