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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的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21日03:20  重庆时报

  去年,老吴在工地上干活时受伤,花了医疗费近2万元。当他满怀希望找到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就“保险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和他钻起了字眼,拒绝赔偿。

  施工时被砸伤脚,理赔时被拒

  老吴是重庆一家建筑公司请来的工人。

  2009年5月25日,建筑公司在万州与一个卫生院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开工日期为同年5月26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7月26日。

  后来,公司将开工日期调整为2009年7月30日。 2009年9月7日,老吴在施工过程中,被重物砸伤右裸关节,共花去医疗费用19859.77元。经过司法鉴定,老吴落下了十级伤残。

  公司与卫生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给包括老吴在内的100名工人投保了团体险。老吴满怀希望地找到保险公司索赔,但是吃了“闭门羹”。保险公司以“事故没有发生在保险期内”为由,拒绝赔偿。

  是否在保险期,双方各持己见

  双方闹上了法院。在保险公司出具的投保单中,保险期间为2009年6月4日零时起至2009年8月3日24时止。但在《特别约定》中写着:保险止期为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对这句话, 建筑公司理解为:“只要在工程竣工一年内发生保险事故,就能获得保险金。” 建筑公司说,更改开工时期时,曾找到保险公司要求更改保险期间。“但保险公司说,工程没开工不要紧,只要在一年内完工就可以。”而保险公司却称:“这意思是,工期是几个月,保险期间就是几个月,保险期最长不会超过一年。”

  保险公司认为,建筑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期是从2009年6月4日至2009年8月3日,老吴发生事故时,保险期间已经终止,不予赔偿。

  法院:事故在保险期内,支持索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吴发生的事故在保险期内。

  首先,虽然《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间从2009年6月4日止于2009年8月3日,但因业主延迟,开工时间为7月30日。“如果从2009年6月4日算起,对投保人显失公平,且保险公司未对投保人对相关事宜进行告知。”其次,《特别约定》中“最长不超过一年”, 按照普通人通常理解,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即2009年6月4日至2010年6月3日。最后,合同约定的工期为两个月,但因实际施工日为2009年7月30日,工期也应从实际施工日起计算两个月,竣工日期就应为2009年9月30日。

  一审法院判决,老吴获得意外伤害保险金为1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为7920元。保险公司不服,向重庆市二中院提起上诉。日前,重庆市二中院维持一审原判。

  本报记者 邓文婷 通讯员 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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