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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可享“准市民”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21日04:59  舜网-济南日报

  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障;国家规定的儿童计划免疫等卫生服务;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本报6月20日讯(记者 王彬)省政府近日以政府令的形式公布了《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可享有社会保险、子女就业和住房保障等待遇。

  流动人口应在3个工作日内申报居住登记

  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发放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发放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已购买房屋或者已租赁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房屋出租人及招聘单位有配合登记义务

  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物业公司、相关中介、大型集贸市场和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都有义务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工作。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在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换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流动人口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流动人口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流动人口享有多项权益和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障;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具有本省户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出借居住证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对相关违规情况作了处罚规定。

  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居住证,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1至3倍、最高额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非法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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