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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没有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办法也做了具体规定,并制定了具体处罚措施。
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未登记报告的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另外,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其他如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也应当自流动人口入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如果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县(市、区)居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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