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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民警现场纠错 违规警车被拦下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李天宇)今年是《公安机关督察条例》颁布实施15周年,昨日,成都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在天府广场设立宣传点,接受市民咨询和投诉。同时,督察民警在天府广场路段的例行检查中,对一辆违规警车进行了纠正。

  昨日下午两点半,一辆经过天府广场左侧十字路口的警车被督察民警拦下。督察民警要求车内警务人员出示警官证、行驶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核查身份信息后,督察民警发现,这名警务人员没有穿着警服,也没携带行驶证。“根据规定,驾驶制式警车,民警必须身着警服,并携带警官证、驾驶证、行驶证、报警灯及报警器。”督察民警对警务人员进行了纠正,作了记录后,将其放行。

  成都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副支队长任玉新表示,新修订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自去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最大的变化是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的督察长职务改由行政首长兼任,明确了公安督察机构实行队建制,将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工作的督察统一纳入公安警务督察的工作范围。对于市民投诉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督察机构必须及时出警,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已经进入信访、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督察机构应当将投诉材料移交有关部门。

  任玉新表示,涉及在“求助、办案”等环节需要做出合理解释或者进行投诉的,公安机关在7天之内必须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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