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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他吸存449万放贷2775万
法院一审三罪并罚判处主犯高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06万元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樊丽)随着民间借贷的活跃,平凉静宁县农民高强在当地成立投资担保公司后,似乎看到了商机。随后,在未经银监部门批准、许可,便安排其工作人员进行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融资担保等金融业务交易。从2009年4月至2011年5月,高强等人先后向335人发放贷款811笔,总金额2775万余元,累计获利596万余元。近日,平凉市静宁县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三罪并罚判处主犯高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06万元。
表哥受邀挣点好处却涉嫌犯罪
2010年平凉市静宁县水务局职工李新选因公负伤在家休息。而此时,李新选的表弟高强的事业却是进展的如火如荼,他先后经营着兰州赛太商贸有限公司、甘肃中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静宁分公司等公司。而令李新选没有想到的是,他跟着表弟干事业,却走上了一条犯罪道路。
原来,高强经营的这几家公司,经公安机关侦查,其在未经银督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在静宁县电视台播放“资金困难不要慌,中正投资帮您忙”等内容的广告及散发名片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融资担保等金融业务。2011年初,许多借款人因无法偿还借款,而被高强指使的催款部部长、风险部部长威胁、辱骂、限制人身自由,并被逼迫将借款时抵押的房屋低价出售。
未经批准放贷获利596万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至2011年5月,平凉市静宁县农民高强先后经营兰州赛太商贸有限公司、甘肃中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静宁分公司、甘肃兴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静宁分公司、甘肃联银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静宁分公司。在此期间,高强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许可,通过在静宁县电视台播放“有钱您来放贷,没钱就来借贷”“资金困难不要慌,中正投资帮您忙”等内容的广告及散发名片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融资担保等金融业务。2011年1月,高强设立中正公司南关办事处,由表哥李新选负责,从事存、贷款业务,所得利润与高强对半分成。在此期间,高强先后向335人发放贷款811笔,总金额2775万余元,收取利息505万余元,收取担保费、中介费、登记费、催款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91万余元,累计获利596万余元。
高息诱惑非法吸收存款449万
在此期间,高强、李新选先后分别以高凤玲、胡少雄、胡银利、高强标志服装厂、高强制衣厂和他们二人的名义,通过书写借条或与存款客户签订委托放贷合同、信用担保借款合同、贷款及担保合同等形式,以1%~3%的利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高强单独或伙同李新选先后向45人吸收存款85笔449万余元,到期提取本金20笔84万余元,支付利息17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有41人65笔存款本金364万余元没有清偿。
2007年11月至2010年12月,高强在经营服装厂期间,未被公安部门指定为警察服装生产企业,没有取得警用服装标志生产、买卖资质,先后多次接受委托,以兰州赛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恒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天地制衣公司、静宁县赛太标志服装厂的名义,向静宁县交警大队、庄浪县交警大队、宁县泾源县公安局、六盘山派出所、原固原车站公安派出所、西吉县交警大队、兴隆交警中队等单位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经查,共非法生产、买卖“99”式成套警服268套、非成套警服442件。
一审判决主犯获刑10年罚金606万
平凉市静宁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高强违反国家规定,超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等级范围,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大量从事存、贷款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被告人李新选作为高强任命的中正公司办事处负责人,亦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余三名被告人在高强和李新选从事的经营活动中,分别按照高强的授意和指使,积极帮助高强发放贷款,并参与催收到期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据此,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三罪并罚判处主犯高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06万元;以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罪并罚判处主犯李新选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8万元;其余三名被告人均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有期徒刑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分别被处以罚金2万元。
一审宣判后,主犯高强、李新选均以事实不清,定性有误,量刑畸重为由,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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