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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淮晨报报道 近日,在打击传销及侦查破案活动中,合肥警方调查发现,一些房主为了将闲置房屋出租,或租个好价格,对租房人身份及租房用途不闻不问。有的租房人租房后从事传销等不法行为;有的制售假发票、假证件、假公章和假冒伪劣商品;有的甚至在房屋内实施抢劫、杀人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出租房现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案件的高发地。6月20日,合肥警方发出预警,提醒市民房屋出租要谨慎。
日前,合肥新站区某社区居民史某某,将其自建房出租给一外地女子,虽然签订了合同,但并未向公安机关备案,也未申报暂住人口登记,不久,该女子被杀。因房东未进行人口登记,被派出所治安处罚。
费某将位于合肥梁园路附近的房子租给了一传销人员,43名传销分子聚集在里面上课,被附近村民举报后,警方一举端掉此传销窝点,房东费某同样受到警方的治安处罚。
合肥警方提醒:房屋出租户在房屋出租时,应该了解求租者的身份,履行房屋出租登记等有关手续。如果不认真履行有关义务,给违法犯罪人员以可乘之机,危害社会治安,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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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7条
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并办理暂住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7.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文: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记者 合公新 鲍杨杨 韩震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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