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卡在身上,身份证也没有丢过,可卡上的资金竟在异地被支取一空。从6月8日起,某公司职员大华为了讨回这笔损失奔波于银行、公安局,其间还遇到了3名相同遭遇者。7天后,银行查证后向4名受害人支付了总计20余万元的被盗存款。
近年来,市民银行卡遭克隆被异地盗刷事件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作为持卡人,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后,应该怎样积极取证和举证来维护自身权益?作为银行,又该承担何种责任呢?
■典型案例
案例1银行卡遭盗刷经过协商储户获赔
6月8日清晨7时,兰州某公司职员大华摁下手机闹铃后继续赖床,但很快就被连续作响的短信提示音彻底叫醒。据8条来自银行的交易短信显示,从前一日22时10分起,大华所持工资卡中近万元余额分8次被支取。一番检查后,大华发现工资卡、身份证一样没少,密码也未向任何人透露,况且这个时段大华已关闭手机入睡。以为遇到“短信诈骗”的大华,在上班途中路过银行一处ATM机时随手插卡查询余额,顿时惊出一身冷汗。原来短信提示是真的,如今他的卡上仅剩几元钱。大华立即前往工资卡开户行交涉,结果还遇到3名同样遭遇的受害者,其中1人失窃14万元。大家相似的经历是最后一次取款均在同一ATM机。经该银行上级核查回复称,他们的存款在江西省上饶市被持卡支取,此事涉嫌刑事案件,银行声称无责应向警方报案。
于是,大华等人结伴报案,却被告知应向案发取款地江西上饶警方报案。被“推了皮球”的大华想起这是公司为职员办理的工资卡,遂转向该公司保卫部门求助。公司保卫人员和大华同时与银行交涉。6月13日,银行通知大华次日下午协商解决赔付。大华等人到场后,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4名受害人的被盗钱款最终如数获赔。
案例2未妥善保管密码?失主仅获银行一半赔款
2011年7月2日至4日,广州女子黄小姐所持银行卡在茂名市被人先后20次支取存款4.93万元,连同异地取款费和跨行交易费,被支取合计4.9873万元。黄小姐7月15日报案后,又起诉发卡行,要求赔偿其损失。一审法院判处该行赔偿黄小姐全部存款损失及利息。银行上诉后,广州中院认为黄小姐的银行卡密码是取款的必备条件,应该由黄小姐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但黄小姐未能就此举证。中院最后认定黄小姐和该行均具有过错,各承担一半责任,该行应赔偿黄小姐2.49万余元及利息。
案例3不能识别非法卡银行被判负80%责任
2011年2月18日凌晨,广州市番禺区冯女士收到短信通知,告知其银行卡被取款6842元。冯女士翌日查实后报警。这笔款项是在澳门的香港银通ATM柜员机上被取现的。但卡一直在冯小姐身边,她将该商业银行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已发生的大量银行卡资金被盗的案例证实银行卡磁条信息被复制,均系盗取人在银行的取款设备上装有读卡器。被告不能防范他人非法在其机器设备上安装读卡器,又不能识别非法复制的银行卡。因此,在扣除冯小姐应承担的20%的损失后,番禺法院判决银行应根据原告的请求,在原告现有账户资金之外另行支付5424元给原告。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郭玉红
嘉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贾立军
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明
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施耀强
主持人:警方对此不予立案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吗?
贾立军:针对这个问题,两高会同公安部于2011年8月8日专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阐述:受害人在甲地申领的信用卡,被犯罪嫌疑人在乙地盗取信息,并在丙地被提现或消费。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里的“信用卡”是个宽泛的指称,也包括我们日常大量使用的借记卡。同时,根据犯罪地管辖的基本原则,犯罪预备地、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均属犯罪地。因此,银行卡被克隆和密码被偷拍地也属犯罪地,警方不予立案的答复显然不合规定。
主持人:此类纠纷,储户该如何证明遭遇“盗刷”呢?
施耀强:从法律角度来讲,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如果银行怀疑储户遭遇“盗刷”,更有甚者怀疑取款人与持卡人勾通诬告,其应当举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如果银行不能拿出证明,则应当视为盗刷。而银行的监控是最好的证据之一。犯罪分子在柜员机设备上做手脚,以及异地取款人盗取存款的过程,都在监控镜头内。对于储户,必须要保留的是三样证据:第一,及时保存资金转出的短信通知;第二,第一时间向银行调出对应的银行对账单明细;第三,凭上述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
主持人: 银行对这种伪造银行卡并盗取密码后窃取储户存款的事件,是否应承担责任?
施耀强:持卡人存款被盗大多因为银行ATM机被装上窃取设备,偷拍银行卡信息后进行克隆,进而盗取存款,通常银行的惯例就是,只要银行卡是通过密码确认被取款,无论是谁取走都被视为储户本人确认,并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不予赔偿。这说明当前ATM机存在不能识别银行卡真伪的系统缺陷以及犯罪分子利用该系统缺陷的情形下进行盗窃,导致储户卡里的存款被盗,银行应当举证证明涉案取款行为发生时,银行已经履行了审核银行卡的合同义务,而不能仅仅依凭取款行为的完成就想当然地推定该笔款项系储户方支取。
李明:从银行角度来讲,在储蓄合同中,银行相对于储户来说处于优势地位。储户将存款存至银行,银行对其监管,银行为储户存取款方便提供人工及技术服务,且银行提供的服务为有偿服务。在履行储蓄合同中,保护储蓄存款安全是储蓄机构应尽的义务,同时银行必须为储户提供安全的取款环境。银行应该探究“克隆卡”出现的原因,升级ATM机对假银行卡及“克隆卡”的识别功能,加强对ATM机及其他服务器的监管。
主持人:通过以上案例,我们看到各地判决迥异,这让受害的储户何去何从?
贾立军:目前关于银行卡方面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缺失,对于发生银行卡信息泄露、储户资金被盗缺乏明晰的法律定性和责任认定,导致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于同一性质的案件判决不一。法院判决结果一般有四种:一是以案件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为由,驳回储户的请求;二是银行全赔,从数量上看近一两年来,判决“银行全赔”的案例越来越多;三是储户自担;四是银行和客户各承担一部分,出现这一结果是法院在不能确定责任情形下,暂时按照公平责任分担损失。
主持人:如何避免银行卡被盗刷,请给储户支招。
贾立军:储户在使用银行卡消费或者取款时,用手遮盖等方式进行输入密码操作,加强对密码的保护,防止因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密码被盗取。在ATM自动取款机进行操作前,要查看取款机周围有无可疑人员或者刷卡门禁处和插卡处有无安装窃取银行卡信息的非法装置,输密码键盘上方有无装有针孔摄像机或键盘上附加感应塑料膜。老年人应尽量到柜台上取款。同时也请部分银行清理在柜台上张贴的“××××元以下现金必须在ATM机上支取,柜台不受理”之类的霸王提示,提高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
李明:银行要不断完善对自动存、取款系统监管体系,全天候对ATM机和可疑交易进行检测,给储户提供安全的存取款环境,建立健全银行卡违法犯罪的联合防控机制,严防犯罪分子做手脚,切实保障储户的利益。储户在享受快捷方便的服务的同时,自身也要提高防范意识,谨慎保管自己的存取款凭证,谨防密码丢失。另外,立法机关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当前关于银行卡犯罪的立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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