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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对不诉未成年人“污点封存”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25日06:59  正义网-检察日报

  沈义 黎琳

  本报讯(记者沈义 通讯员黎琳)6月18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未成年人谈心室里,检察官张珏向失足少年李波(化名)宣布微罪不诉决定,同时还当着他的面,将其犯罪材料进行封存。这是重庆市检察机关首次当面对被微罪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宣布“污点封存”。

  据检察官张珏介绍,16岁的李波因为生病初中没毕业便休学在家。由于沉迷网络游戏,他经常进出渝北区一网吧,并结识了两个朋友。2011年8月底,他和两个朋友合伙抢劫了一少年。三人还没来得及分钱,就被接警赶来的民警抓获。

  该案移送一分院审查起诉后,该院发现李波犯罪情节轻微,遂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了微罪不起诉决定。6月18日,检察官对李波进行了回访,当面向他宣布了微罪不起诉决定,并进行“犯罪记录封存”。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张珏表示,检察机关将会通知李波居住地的派出所、社区等,要求对他微罪不诉记录予以封存和保密,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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