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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一天,外国人森德敖其尔(译名)等6人在深圳某酒吧内认识了一名外籍男子,该男子提出让他们前往马来西亚,以吞服方式走私毒品到中国,事后支付每人3000美元报酬,森德敖其尔等6人协商后表示同意。
随后,森德敖其尔等6人按照另一黑人的指示,在马拉西亚吉隆坡某处各自将藏有毒品海洛因的橄榄状胶囊吞入腹内,然后搭乘AK88航班抵达深圳,在深圳机场入境时被中国海关查获。
森德敖其尔等6人共排出毒品海洛因共计261颗,净重3071克。其中体内藏毒最多的一个人,共排出80颗内容物为毒品海洛因的橄榄状胶囊,净重948克,纯度为28.98%。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走私毒品罪对上述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等待他们的,必将是中国法律的严惩。
半数毒品乘“机”而来,航空是毒品走私的主要渠道
上面提到的这个案件,是走私分子通过航空渠道走私毒品的典型案件。据介绍,近3年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海关缉私部门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走私毒品案件134件170人,其中,机场海关共61件,占所有案件的近一半。
为什么通过机场海关走私毒品案件的数量这么高呢?全市检察机关唯一负责走私犯罪批捕工作的市检察院侦查监督二处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这是由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身份特点决定的。据悉,近3年来,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走私毒品犯罪嫌疑人以外籍人员为主,大多为非洲籍、东南亚籍,其次是香港人。
“东南亚以马来西亚、泰国为主,非洲以尼日利亚、坦桑尼亚等国为主,走私分子从这些国家携带毒品入境,只能选择航空渠道。”市检察院侦查监督二处检察员但莉说,“他们的犯罪手法主要是在箱包夹层中夹藏毒品,如犯罪嫌疑人维吉金达(译名)等两人持泰国护照从曼谷飞抵深圳,从机场海关走无申报通道入境,在两人行李箱内所携带的三本书刊前后封面内夹藏有六包灰色颗粒状粉末,经鉴定是毒品海洛因,被机场海关工作人员现场查获。3年来,我们批捕的走私毒品案件中,有49件是行李夹藏的。”
“通过航空快件走私毒品的现象也要引起重视。” 市检察院侦查监督二处副处长刘国江向记者介绍说,“近3年来,国外走私分子通过快件走私毒品的共发案12件,其中2009年是2件,近两年是10件。快件走私毒品案件,不仅对海关缉私部门来说是难点,对检察机关来说,也有一定的办案压力。”
记者了解到,航空快件走私毒品,几乎全部由国外走私分子控制,他们通过QQ交友、微信等方式,与中国大陆人建立关系,通过一段交往后,以自己在中国大陆的朋友地址不确定等理由,请求代收快件。代收人收到夹藏有毒品的快件被查获后,往往拒不认罪,以不知道快件内容为借口,且说不出邮寄人的具体情况,因此证据难以收集。
“我们只能通过细节,在一点点线索中,找出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决定对其批捕。”刘国江说,“如有一个案件,行为人从广州打车到深圳收取一个航空快件,里面是价值仅几百元的木质风扇叶片,而叶片中发现夹藏了毒品,行为人说他不知道里面夹藏有毒品,这显然说不通,我们决定批准对其逮捕,后来法院对其作了有罪判决。”
人体藏毒占三成以上,海陆走私毒品次数少但数量大
3年来,市检察院受理的审查批准逮捕的走私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以人体藏毒走私入境的案件共42件,占32%。
2011年底,外国人奥特(译名)从马来西亚吉隆坡乘坐亚洲航空AK80航班抵达深圳机场,因急性毒品中毒被送至深圳市武警医院治疗,住院期间,被医院多次下达病危通知。经知会泰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同意,医院为奥特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过程中共从奥特体内取出60粒乳白色胶囊状物体。经鉴定,这60颗橄榄状胶囊内容物为毒品海洛因,净重576克,纯度为29.32%。
“人体藏毒走私多发有几个原因”承办检察官介绍说,“一是人体藏毒具有很高的隐蔽性,通过搜身是搜不出来的,只有进行CT检查,在X光下才显现。二是对于贩毒集团来说,容易控制携毒人员,把毒品放在他身体里,不怕他跑掉,他总要排出来,这样交货安全。还有就是不怕携毒人员私匿或调包等情况出现。”
据悉,除了上面提到的行李、人体、快件走私外,利用陆路和海上交通工具走私毒品的案件当然也存在。近3年来,市检察院批捕的走私毒品案件中,车内藏毒共4件12人,海上走私共5件8人。这两种走私形式,虽然案件数量较少,但走私的毒品数量却非常大,如哈曼德(译名)等四人走私毒品案,犯罪嫌疑人发了两个集装箱从巴基斯坦卡拉奇港运抵深圳蛇口港,第一个到港的试探性集装箱未发现毒品。第二个到港的集装箱(柜号CLHU8519648)申报进口货物为巴基斯坦产棉纱线280包,24卷/包,重量为12990KG。蛇口海关关员对该集装箱所装280包棉纱线全卸全拆,发现在标有“MW”、“MD”、“DG”、“RS=2”等特殊标记的15包内有289卷棉纱线夹藏疑似毒品粉状物289包,经鉴定,该粉状物为海洛因,重量总计达144500克,海洛因含量均在25%以上。
走私毒品犯罪团伙隐藏较深,发案的大都是末端环节
“毒品利益巨大,但犯罪成本也非常高,因此真正走私集团的主要分子都非常谨慎,他们通过控制一些临时雇用的人员走私毒品入境,而自己除了一个临时电话外没有任何信息,甚至不留姓名,携毒人员往往受金钱诱惑,为几千美元就铤而走险。”刘国江向记者介绍说,“携毒人员一被抓,那边马上断线,即使有点蛛丝马迹,境外取证也很困难。因此缉私部门抓到的很多都是受控制且不知道详细情况的人员。”
如:犯罪嫌疑人班苏素(译名)按照陈先生(香港人)的电话指示到罗湖区的一家公寓从一名陌生男子手里接收一个行李箱之后,班苏素按照陈先生的电话指示到罗湖区乐园路文化公园从一名陌生男子处领取了3万元港币好处费,最后乘车到蛇口客运码头准备出境去澳门,在蛇口海关旅检通道出境时被海关人员发现其携带的行李箱里藏有白色冰凌状结晶体物品共15包,经鉴定,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为3945克,含量为65.47%。班苏素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但其他人员则不知所终。
据悉,近3年来,市检察院受理的审查批准逮捕的走私毒品案件中,团伙犯罪只有9件26人,其中2009年5件,2010年3件,2011年只有1件,其余多为内外勾结共同犯罪。
“走私毒品犯罪团伙隐藏较深,发案的往往是走私链条的末端环节。”市检察院侦查监督二处负责人介绍说,“为加强对走私毒品团伙犯罪的打击力度,近年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功能,利用提前介入机制,正确引导侦查。如2011年,我们派业务骨干提前介入案件10余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同时我们强化《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的说理性,并且畅通侦捕之间承办人、部门领导、院领导三个层次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办案合力,提高了办案效率。”
“打击毒品犯罪固然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对全社会来说,更要树立共同防范的意识,打一场禁毒的人民战争。”市检察院侦监二处负责人呼吁,“单从打击毒品走私来说,社会公众要强化三点意识,一是莫为蝇头小利所诱,一旦涉毒,处罚非常严厉,很可能会付出生命的代价;二是与外籍人交友宜慎,特别是通过网络交友,收寄快件等,小心被毒贩利用,沦为工具;三是从境外探亲访友回国时要谨慎,注意防范同样外观的行李被调包,切勿帮忙代为看管陌生人行李,小心自己随身行李被夹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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