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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成道路交通安全新杀手 现行法律难起震慑效果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25日11:52  正义网

  正义网海南6月25日电(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曹飏 张英)“我们把车拦下后,发现他语言不清,目光呆滞,神情恍惚。”5月25日,海南省三亚一男子吸食毒品K粉后,迷迷糊糊将轿车误驶入三亚火车站前的出租车专用道,幸好被现场交警及时拦下,没有引发交通事故。

  目前,海南正在全省开展客货运驾驶人全面排查,坚决排除吸毒史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未戒除的驾驶员。同时,警方还将开始着手探索,参考外省“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处“毒驾”违法犯罪情况。

   “毒驾”司机被行政拘留10日

  5月25日下午,进出三亚火车站广场的车辆往来穿梭,络绎不绝。一辆蓝色本田轿车开进了出租车专用车道,被现场正在清查违规涉牌涉证车辆的交警发现,并及时上前将小轿车拦下。

  在现场执勤的三亚市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民警回忆说,小轿车司机是男性,当时车窗半开着。司机看着交警不说话,似乎听不懂交警在说什么。同时男司机眼神发直,不时将头靠在座位上闭上眼睛,像是在犯困。

  “看到他的情况,就让他下车坐在路边。”据当时办案警官介绍,在司机休息时,对于交警的问话,男子只是呆呆地坐着不说话。交警让其拿出驾驶证及行车证 相关证件,男子动作迟缓,随后民警在检查司机身上物品时,竟然发现了吸食毒品的吸管,交警立即向三亚市警方110指挥中心汇报。

  接报后,三亚荔枝沟派出所民警将该男子带回询问。3个多小时后,男子在派出所才清醒过来,回答警方询问。据警方调查,小轿车司机文某是东方市人。文某说,他在开车前曾吸食毒品K粉。派出所民警立即给文某做尿检,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经荔枝沟派出所与东方警方联系得知,文某此前没有吸毒史,根据相关规定,荔枝沟派出所给予文某行政拘留10日处罚。

  两名“毒驾”者在排查中现原形

  今年是全国“道路客运安全年”,目前,海南省交警总队正组织全省公安交警多举措力确保道路客运安全。省交警总队要求,6月底前各地交警要对辖区所有客货运驾驶入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有吸毒史的,立即停止运营;对确认具有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一律按规定注销驾驶资格。

  定安两名涉嫌“毒驾”的客运驾驶员就在全面排查行动中“现出原形”。

  近日,定安交警联合禁毒部门,对该县某客运公司的251位驾驶员进行一次全面排查。5月16日警方在定安县汽车站停车场内公开检查时,发现某客运公司驾驶员陆某、林某2人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系“毒驾”行为,吸毒人员陆某和林某对其吸毒行为如实陈述。定安交警对该客运公司下文,停止两名驾驶员的运营资质,并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注销其驾驶证。

  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强调说,今后,凡申请驾驶营运车辆从业资格的驾驶人,除审核3年内有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记录外,一律比对吸毒人员数据库。对在路面执勤,交通事故处理、驾驶证申领和换证、审验等工作中,发现驾驶人有吸毒嫌疑的,及时移交当地禁毒部门或派出所处理。

  “毒驾”已成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

  据了解,目前常见的合成毒品有冰毒、K粉、摇头丸等。吸食后,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近年来,合成毒品在我国不少地区蔓延,而在为数众多的吸毒人员当中,拥有机动车驾驶执照者不在少数。

  省交警总队宣传科周平虎介绍说,“毒驾”是指吸食毒品(尤其是指合成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的行为,由于合成毒品具有强烈的兴奋和致幻作用,因此“毒驾”极易引发各类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因为毒品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吸食毒品后人的判断、反应能力会明显下降,出现情绪失控,兴奋、烦躁、精神恍惚甚至幻觉,这对驾驶员驾驶能力的削弱是非常重要的,这无疑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毒驾”和醉驾一样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毒驾”而导致的交通伤亡事故也常见诸极端。“毒驾”已成为继酒驾之后的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但相对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现在警方查处的“毒驾”案件并不算多,这是因为在路面组织对“毒驾”进行测试有一定难度,不过技术条件正在逐步形成。目前,海南省警方正按照公安部部署,加大对“毒驾”的排查和查处力度。

  现行法律很难对“毒驾”者起到震慑作用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王康庭律师表示: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都对“毒驾”行为进行了规范,但实践中往往也是嫌疑人造成严重后果或公安民警查处毒品案件时“顺带”才发现“毒驾”,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其伤亡程序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对未造成伤亡的“毒驾”行为,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而对其吸毒后驾驶却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这很容易放过没有引发严重后果的毒驾行为。相对于酒驾和醉驾,毒驾在检查机制和法律责任方面均显得空白,这就很难对“毒驾”者起到震慑作用。

  王康庭律师建议说,“瘾君子”吸毒后精神恍惚、出现幻觉、严重影响甚至丧失判断能力,这种情况下开车上路,应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定罪量刑,以保持对“毒驾”的高压打击态势。

   对毒驾应保持“零容忍”

  在采访过程中,不少市民表示,执法部门对毒驾应和对待酒驾一样保持“零容忍”态度。家住海口市秀英小街的陈先生表示,在查处吸食违法行为人时,应同时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具有驾照资格进行核查。针对有吸毒史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及被责令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等人员,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申领从严把关、延期审验,不予申请和审验及注销驾照等措施。对机动车驾驶人曾涉嫌吸毒的,公安交管部门在驾照申请、换证、补证、审验等环节应从严把关。交巡警及禁毒等部门应驾驶协作配合,建立完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可能对司法和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里的戒毒人员进行核查比对,对有驾照的,依法予以注销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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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驾”造成严重后果案例

  今年4月22日上午,一车载有31名游客,从上海驶往常熟的旅游大巴车在行至沿江高速常熟段时,突然冲破道路中间的隔离带,与对面一辆正常行驶的厢式货车猛烈碰撞,导致两车侧翻,事故造成大客车上的13名乘客和货车司机死亡。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旅游客车驾驶员王振伟吸毒并在疲劳状态下驾驶车辆、操作失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吸毒后闹市驾车,撞人后加速继续冲撞,造成1死4伤的严重后果……”这是2011年9月26日下午3点左右,一辆别克轿车在四川成都一环路与永丰路交叉路口酿下的惨祸,其缘由为别克司机毒瘾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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