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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太阳能”是否操之过急?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25日12:59  新闻晚报

  张颖辉

  阳光、空气、水,这是人类生存的三要素。最近,太阳能等能否“国有”,成了一地鸡毛的话题。起因是日前黑龙江省颁布条例,称风能及太阳能属国有。黑龙江省气象局官员称条例依据宪法。有网友质疑,以后是否用太阳能热水器也要收费?该官员称,条例规范的是企业而非个人。

  太阳能等资源能不能国有,这真是个“横看成岭侧成峰”的辩题。主导应该国有者的论据,是既有法律的类似规定:譬如《宪法》第九条有言,“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此外,《物权法》第四十八条也有类似规定。按照气候资源的概念来说(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将太阳能等纳入国有的怀抱,显然不算违规的事情。

  抽象的道理,却悖逆了朴素的认知逻辑。一者,如果太阳能、风能等可以国有,诚如网友所言,在锡林郭勒大草原上,很多牧民用小型风力发电机,是否涉嫌盗窃或侵占国有资产?当太阳能、风能造成损害时,可否依据《侵权责任法》申请国家作为权属所有人埋单的赔偿?二者,从市场常识来看,一切没有人类劳动附加其间的资源,都应该慎言“价值”二字,自然的馈赠、宇宙的给予,只要是有序利用与合理开发,国家应履行的是保护与整治的职能,而不是基于获取利益之心;三者,作为地方性法规上位法的 《物权法》,特别在第5条明确了世界通行的物权法定原则,即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换言之,法律没有说太阳能、风能属于“国有”,地方就不应越俎代庖地“操心”。

  回顾条例出台的背景,据说是因近年来,一些企业随意在地方探测开发太阳能、风能资源问题非常突出。这部条例是 “我国出台的首部关于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 “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中的里程碑”。有法可依当然是执法必严的基本前提。但真正的问题在于以下两个层面:一方面,太阳能、风能等勘测与开发之乱,是不是非得以 “国有化”的金箍棒才能 “澄清玉宇”?或者说,这些市场化的乱象,有没有更好的整治办法。行政权限在“瘦身”,以增设许可的姿态管理自然资源,这合乎权力行为的时代规律吗?

  另一方面,民间投资“新36条”实施细则正陆续出台。就在眼下,国家能源局刚刚发布了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分别在能源项目建设、上游勘探开发、煤炭加工转化和炼油产业、油气管网建设、电力以及新能源等领域,就民间资本投资做出具体部署。一边是鼓励民资介入新能源领域,一边又将新能源收归国有、预设门槛。刚刚蹒跚起步的新能源,真有必要急吼吼“国有化”吗?

  风是国家的,太阳是国家的,江河湖海是国家的。但千万别忘了,国有是形式,全民所有才是实质——那么,“全民”是什么,难道不是一个个牧场上风力发电的牧民、不是一家家守法开发太阳能的小微企业?厘清这个道理,也许就会发现:“国有太阳能”,确实有些操之过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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