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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公务员受贿1800元下岗的反腐值得借鉴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25日14:37  国际在线 微博

  韩国京畿道政府对贪腐问题的处罚非常重,如果一个公务人员非法收受了30万韩币(约合人民币1800元),就将面临辞退的处罚。就算这个公务人员收受贿赂后没有徇私枉法,而是合法处理了相关问题,也会被记录档案从严处理。(6月24日《扬子晚报》)

  收受1800元人民币就会被辞退,难怪网友惊呼“史上最严”。其实,这只是比较于国内而言,因为从现实情况下看,1800元不过是一台茅台酒的价格,而无论是实物,现是现金,让一个公职人员因为1800元而丢掉工作,这在国内是无法想像的事情。

  对腐败行为实行“零容忍”,这是古今中外的共识。其实,一个公职人员,无论收受贿赂多少,道德上已经沦陷,已经没有资格再从事这个职业。因而,在很多国外,虽然其行为没有达到违法的限度,但却必须为此付出道义上的代价——仅仅是一句话,甚至是履历上有污点,都已经丧失了再干下去的合法性。比如2011年,人气颇高的德国国防部长古滕贝格因“论文剽窃”丑闻被剥夺博士学位的高官,最终在如山的舆论压力选择了辞职。而河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薛新民11次填报不同出生日期、伪造学历,尽管掀起了强大的舆论风潮,但最后也仅是免职了事。

  即便是在古代,对贪腐行为也是采取的严厉打击的态势。在历朝历代帝王下诏大赦令中,几乎没有赦免贪官污吏的。唐朝是大赦天下最多的,均不赦免贪官污吏。唐太宗李世民于贞观四年大赦天下,罪无轻重,包括死罪,均皆赦免,却特别申明:“枉法受财之赃官不在赦列”。“不赦贪官”足以证明,贪腐行为是所有罪行中最不过饶恕的行为。而在现代政治伦中,一个人若有人生污点,也就意味着其政治前途走到了尽头。

  事实上,就法律层面来说,对于腐败行为的惩治也相当严苛。比如对于受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处罚标准,行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现行法定程序,若一个公职人员被判刑,也就意味着其已经失去了工作。此外,《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于公职人员的贪腐行为,也有明确法定责任。如果再加上一整套的反腐方面的制度规定,应当说,在防控的制度体系上,我们并不比任何一个国家逊色。

  时下的问题在于,执行的标准发生了变化,很多法律条文在执行过程中失之过软,从而降低了腐败的风险。现实中很多案例表明,不要说收受1800元,就是18000元,甚至更多都可能没有风险。一些官员从收小钱到收大钱,越滚越大,越积越多,跟处罚过软有很大的关系。当入刑的没入刑,以罚代刑,甚至只要退了赃就不再追究。以至于出现了这样一幕,各地设立了不少的“廉政账户”,要求受贿者“自我悔改”,结果是官员一边交小钱博取政治名声,一边收大钱获取经济效益,边收边升,越贪越升。

  这样的结果,不但导致了法律效力的失去,更给社会形成了“腐败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思维定势,对贪腐行为一边是深恶痛绝,一边又是羡慕加忌妒。“有本事,你也去贪”甚至成为一些人的价值导向。社会价值标准颠倒与错乱,其背后的原因就值得深思。一方面,这表明社会的反腐信心指数不足;另一方面,则说明时下的反腐体系还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效果上打了折扣。

  要使社会重拾信心,建立真正的法律权威,发挥制度反腐的威力,根本上还得坚持对腐败“零容忍”的底线。1800元也好,18000元也罢,量化的标准高低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将这些标准变成来过逾越的红线,以及不可侵犯的底线,这是受贿1800元就下岗的反腐做法给我们的启示。(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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