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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建行爆炸案二审 维持原判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25日15:00  新民晚报

  本报讯 武汉消息:今天上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武汉建行爆炸案作出二审判决:裁定驳回三个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判决。主犯王海剑犯有爆炸罪,一审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犯王伟、王安安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维持上诉人王海剑死刑的刑事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1年12月1日17时30分许,武汉市雄楚大街1070号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发生爆炸,造成过路群众2人死亡、15人受伤。经查,王海剑通过遥控引爆装置引爆了爆炸物,抢劫银行运钞车未遂。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海剑在犯罪过程中有正常思维能力,有明显自我保护能力,在审讯过程中,回答问题清晰、思维敏捷,且家人没能提供其具有精神病史的合法证据,王伟、王安安虽退出犯罪,但未采取手段制止犯罪发生,三上诉人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曹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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