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周元春)今后,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期限规定更加严谨、严格了。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公布的新规定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30日。
2010年4月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是实施。《规定》对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的诸多行为进行了约束。而本次修改,对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约束更加明确、严格。
采取强制措施须通知当事人到场
为了确保被执法当事人的权益,本次修改作了多处新规定。如在执法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除了继续禁止擅自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外,还规定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另一方面,在口头请示获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原《规定》要求两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手续,而新《规定》则要求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书面手续。新《规定》还明确,机构的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法律法规未规定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本次修改也遵循了更加严谨、严格的原则。如原《规定》对于查封扣押期限作了列举性的期限规定,从7日至3个月不等。而新《规定》则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封、扣押期限作出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这就让原《规定》中未加以列举的情况得到规范。同时,原《规定》中有延期过长(60天)的情况也得到纠正。
可采取录音、录像和拍照等方式收集证据
随着科技的发展,行政执法也有了新的手段。新《规定》明确,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录音、录像和拍照等方式收集证据。
另一方面,针对部分当事人拒绝到场接受调查、拒绝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配合调查,以及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新《规定》明确,执法人员可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
查获涉嫌假冒产品可交被假冒企业鉴定
如何辨别假冒产品,新《规定》也提出了新的方法,提出案件调查中发现的涉嫌假冒产品,可以交由被假冒的企业进行鉴别。经办案机关查证后,可以将企业出具的鉴别证明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同时,新《规定》也对出具证明材料的企业的责任做出规定,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的企业对其证明内容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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