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未说明“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被判全赔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28日06:09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张刘涛 通讯员 鹿轩

  雨天路面积水致汽车发动机进水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因存在免责条款,车主一般无法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早报记者昨日从温州鹿城区法院获悉,保险公司在车主投保时未尽“免责条款”告知义务,被判赔付车主维修费用计22.6万元。

  1月25日,在某置业公司工作的叶先生驾驶奔驰轿车因路面积水多,在涉水时熄火。事发后,公司向投保的中国平安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报案。经检测,奔驰车发动机进水,发动机及配件受损。公司申请理赔,平安保险表示,发动机损坏系进水造成,而根据免责条款,遇此类情况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险也未对事故车定损,随后置业公司自行维修并更换发动机,共花修理费22.6万元,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对“免责条款”尽到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鹿城区法院承办法官认为,温州平安保险与投保人签的是格式合同,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能向法院举证证明已尽到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