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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41人亡“7·22”事故处分32人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28日09:59  京华时报
致41人亡“7·22”事故处分32人

  本报讯(记者韩旭)昨天,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公布去年造成41人死亡的京珠高速“7·22”客车燃烧事故的调查报告,事故直接原因是事发客车违规运输300公斤危险化学品偶氮二异庚腈,这些危化品在挤压、摩擦、发动机放热等因素作用下发生爆燃。事发后,除10名责任人被追究刑责外,另有32人受处分。

  违规运输15箱危化品

  2011年7月22日3时43分,京珠高速公路河南省信阳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42.06万元。

  事后,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委托国家安监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进行了危险化学品分析测试。

  昨天,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公布调查报告,报告指出,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鲁K08596号大型卧铺客车违规运输15箱共300公斤危险化学品偶氮二异庚腈并堆放在客车舱后部,偶氮二异庚腈在挤压、摩擦、发动机放热等综合因素作用下受热分解并发生爆燃。

  多个部门企业应担责

  调查认定,事故的间接原因是威海交运集团及其客运二分公司、威海汽车站客运安全管理混乱;威海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事发危化品的生产销售商淄博汇昌石化助剂有限公司和淄博佳泽化工有限公司危化品安全管理混乱;淄博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危化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危化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青州大队、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组织开展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不到位;淄博市临淄区政府及其辛店街道办事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化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调查报告对“事故性质”作出认定,“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批捕10人处分32人

  事发后,汇昌公司和佳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立良、汇昌公司驾驶人杨立论等10人已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威海交运集团客运二分公司运务科科长丛旗滋、威海交运集团客运二分公司副经理姜成章等32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按照其应负责任大小,建议给予撤职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级、严重警告处分、记大过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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