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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检察机关启动新机制 市民可上网查询案件信息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28日23:34  正义网

  正义网重庆6月28日电(记者 沈义)今天,重庆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该院和5个分院、18个基层院将从7月1日起,开始试行案件集中管理工作 ,并将在今年年底前在全市三级检察机关全面推行。

  该院案管中心主任谭闯介绍,案件集中管理这一新机制的运行,不仅有利于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提升对执法办案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而且还有利于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进一步促进程序公正。

  据了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件管理新机制的要求,重庆市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开展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决定》和《案件集中管理工作办法(试行)》,以顺利试行案件集中管理工作。

  “办案预警”杜绝超期羁押

  谭闯说,检察机关目前的执法管理主要是实行业务部门自上而下的条线管理,由于缺乏统一的案件管理平台,这种“各自为阵”式的条线管理处于相对单一、闭合的状态,难以做到对办案进程的全面、实时跟踪了解。

  案管中心运行后,对纳入集中管理的案件进行全流程管理,重点对各类案件的办案程序、办案期限、强制措施期限等办案节点进行跟踪、预警和监控,这样就使办案监督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更好地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如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案管中心将对检察机关所办案件的办案期限和强制措施期限进行实时监督,督促办案部门及时办结案件,必要时还会向办案部门发出《期限预警提示》,杜绝超期羁押的发生。

  将有效预防关系案、人情案的产生

  谭闯介绍,实施案件集中管理的运行模式后,一方面通过具有刚性约束力的监督制约措施,加强办案流程管理和重要节点控制,防止执法行为的随意性,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另一方面,可以让办案人员从以往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脱离出来,更加专注地做好办案工作,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从而进一步提高执法的效率。

  谭闯还特别提到,新模式中的统一受案这个环节,在客观上将起到有效预防关系案、人情案的作用。他提到,在将来的运行过程中,或将逐步推行“统一分配案件”方式,即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案件后,统一将案件按照既定的顺序,分配到承办人手中,从而有效预防办“人情案”、办“关系案”的现象发生。确保执法的公正性。

  律师应统一到案管中心查阅案卷

  “过去,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查阅案卷材料,要事先与承办人取得联系,承办人如果不在则无法查阅案卷材料,这给辩护律师带来了诸多不便。”谭闯说,案管中心运行后,这种情况将被有效避免。届时,案管中心将统一负责接待辩护律师提出的案件查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和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等事项。

  谭闯还介绍,这种一个窗口对外进行接待的办法,在机制上彻底解决了律师阅卷难的问题,同时还为律师提供了一个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投诉的受理、答复平台,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将可以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市民可登陆检察院官方网站查询案件信息

  谭闯告诉记者,案件集中统一管理运行后,对普通市民而言,也能获得更多更优质的服务。比如说“阳光政法查询监督系统”和检察机关三级互联网“案件查询系统”,是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沟通交流的重要窗口和服务群众、接受监督的便捷平台。在将来的工作中,检察机关将积极完善案件集中管理系统与两个系统的信息共享衔接机制,使群众查询相关案件信息更加方便快捷。

  具体方法;一是,任何一个群众都可随时进入法律监督网或其他重庆市检察机关任一官方网站,查询全市任一检察机关办理的相关案件。进入“案件查询系统”后,直接输入涉案人的姓名,可在全市范围内查询到相关案件信息,即刑事案件可查询到涉案人姓名、案由、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的受理时间及处理时间、办理单位;民事行政案件可查询到涉案人姓名、案由、受理时间及处理时间、办理单位。另外,也可在重庆街头通过“阳光政法”查询监督系统,查询相关案件信息。

  谭闯说,以下几种类型的案件检察机关将不公开,即侦查阶段的职务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犯罪案件、监所部门办理的案件和其他不宜公开的案件。

  链接: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询案件办事指南

  查询流程:

  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前往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向工作人员提出查询案件的要求。

  2、须提供能够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材料和委托书。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以备检察人员审查核实并录入案件集中管理系统。

  3、案件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通过案件集中管理系统进行案件查询后,告知其案由、收案(立案)时间、承办人、办案进度和处理结果。

  律师权利:

  1、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要求的,案件管理中心应当为其提供电子卷宗。辩护律师要求复制材料的,案件管理中心应当打印相关案卷材料。

  2、辩护律师提出需要查阅、摘抄、复制纸质卷宗的,案件管理中心应当告知办案部门,由办案部门在当日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办案部门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并在三日内择定日期,及时通知辩护律师。

  申请事项:

  1、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按照规定需要经检察机关许可的,案件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将申请书移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作出决定后,应当将《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或者《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移送案件管理中心答复辩护律师。

  2、辩护人申请检察机关调取侦查机关(部门)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案件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移交相关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案件管理中心答复辩护人。

  3、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申请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办案部门。办案部门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移交案件管理中心答复辩护人。

  提出意见:

  1、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向案件管理中心提出要求办案部门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中心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听取意见。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中心应当及时转交办案部门。

  投诉的受理、答复:

  1、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投诉。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投诉可以采取书面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的方式。口头投诉的,案件管理中心应当做好记录。

  3、案件管理中心收到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投诉后,应当进行登记、分流,并在24小时内将分流的情况告知投诉人。

  4、案件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对投诉的处理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必要时,可以会同办案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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