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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时报记者杨雁
不得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证件;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抵押金、服装费或者其他财物;不得以实习名义招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下月起,《昆明市就业促进条例》将正式施行。
低保人员创业
两年内待遇不变
在即将于7月起实施的《昆明市就业促进条例》中提出,将着力于政策支持,比如鼓励和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就业优惠政策;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及时提供就业援助,确保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此外,对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实现自主创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两年内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不得以实习名义
招收在校生
此外,对用人单位也进行了相关的条件限制,如录用劳动者不得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不得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证件;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抵押金、服装费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以实习名义招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但学校按照教学要求组织实习的除外;不得招用无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也不得有就业歧视行为,包括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除了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不得对残疾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设置歧视性的录用标准;不得以民族、年龄、身体状况、户籍、地域等为由设置歧视性的录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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