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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赃是追逃的突破口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29日06:20  东方早报

  【法治构建】

  刘武俊

  在近日举行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届研讨会上,“资产追回”成为热烈讨论的重要主题。事实上,“追赃”也一直是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重要主题。

  司法实践中,说服教育本人主动将资产转回,目前依然是追赃的主渠道。但在实际的操作层面,建立和完善资产追回的国际反腐败合作机制,才是境外追赃的长效之举。通过深化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有效追缴和返还腐败资产。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章以专章形式第一次完整规定了资产追回和返还机制,要求缔约国应当对外流腐败资产的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

  不过,目前该公约的签约国家还有限,而相关司法协作需要有专门缔结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作为法律依据,致使一些国家被腐败分子视为“避风港”。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4条第1款第3项规定:各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考虑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形或者其他有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腐败犯罪所得。而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一旦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自杀,不但会中断案件线索,保护了其他“利益相关人”,更为重要的是,其近亲属得以保有犯罪分子违法取得的巨额财产。在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中,凡涉及犯罪嫌疑人失踪、潜逃的案件,基本上是采取长期查封、冻结或扣押措施,直到犯罪嫌疑人归案并交付审判。如果失踪、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无法归案,或者生死不明的,那么赃款赃物将一直处于无法处置的状态。

  不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望堵住这种“牺牲自己、幸福全家”的可能,也给司法机关追赃带来了更大的空间。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根据该程序规定,中国司法机关一方面可以对死亡、逃匿的犯罪嫌疑人遗留在国内的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进行没收,防止涉案财产处于长期或无限期的查封、扣押状态;另一方面,对于其转移至国外的涉案财产,可以通过提供人民法院的生效没收裁定进行资产的间接追回,与被请求国开展刑事没收合作。刑诉法的这一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国内法衔接的目的。这一特别没收程序的设置,将有效推进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更加有效地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追缴腐败犯罪资产。

  追赃国际合作不必回避“资产分享”问题,而要从务实的角度尊重“资产分享”这一国际惯例。在追赃国际合作中,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针,合理运用“资产分享”制度处理赃款。资产分享制度让渡的是请求国对涉案财产的部分所有权,以换取被请求国积极主动地完成刑事司法协助并遣返犯罪人和返还犯罪财产。

  追赃往往是追逃的突破口,有望为追逃创造有利的条件。据不完全统计,境外追逃案件中,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时间最长的已经超过25年,一般的都超过了1年。赃款赃物是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在境外生存的经济基础。如果能够及时追回赃款,摧毁贪官在境外生存的经济基础,往往在境内能够有效地阻止其外逃的企图和可能,在境外可以有效地打压其生存的空间,迫使其自愿回国自首,或最终被强制遣送回国。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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