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新华社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30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为解决“三非”问题,出境入境管理法主要规定了完善外国人签证签发制度、完善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制度、完善不准外国人入境出境制度,以及加大防范和打击“三非”外国人力度的具体措施。
法律明确指出,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180天,最长为5年,但是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90天。
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法律还规定,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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