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要占GDP的4%。据报道,为督促地方切实增加教育投入,教育部会同财政部、发改委成立了“4%办公室”,以加强对各地情况的分析评价,推动地方完善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本世纪末达到4%。”到2000年,这一目标未能实现。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到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2010年),这一目标仍未实现。2010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其中提出“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2012年达到4%”。去年和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2012年要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4%的目标。看得出,2012年是完成教育经费占GDP4%这项硬任务的最后期限,这个期限再也不能往后推延了。
为确保在今年完成这项硬任务,国家教育部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积极行动起来,大力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在中央层面,教育部与财政部、发改委密切配合,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明确中央和地方加大教育投入的责任,努力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的渠道,包括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教育费附加,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等等。在地方层面,最突出的举措就是教育部会同财政部、发改委成立“4%办公室”,督促各地按照教育经费占GDP4%的要求,切实履行教育经费投入责任。总体上看,目前这些工作的进展势头不错,完成教育经费占GDP4%的任务应该没有问题。
不过,鉴于此前实现教育经费占GDP4%目标的“最后期限”被一再拖延,今年的“最后期限”能否绝不再往后推延,仍然让人隐隐有些担心。此前“最后期限”每一次往后推延,虽然严格说来属于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如十一五规划是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指导性文件,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2000年未按该规划要求达到教育经费占GDP4%的目标,应属违法),但却未见有关部门和人员为此承担责任。假如今年教育经费投入仍然未能达标,假如仍然无人为此承担责任,那么不难设想,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教育经费投入达标并不会有多大的压力,同时也就不会有多大的动力。无论从主观的工作投入看,还是从客观环境的考量看,他们也许都会认为,今年的“最后期限”与此前几次“最后期限”并无本质的区别,既然此前“最后期限”可以被一再推延,今年为何不能呢?
此前“最后期限”一再往后推延而无人担责,除了经济发展水平客观上对教育经费投入水平具有一定的制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对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缺乏明确的界定,对问责处罚也缺乏具体的规定,致使教育经费占GDP4%的工作,处于一种“责任流散”与“问责空置”状态。为避免今年重复以往的故事,必须通过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措施,以及严格、可操作的问责机制,对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履行教育投入职责施加足够的压力,确保有关部门和人员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受到问责处罚。这样才能为教育经费投入的硬任务赋予硬约束,为教育经费占比达标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智欣(北京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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