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瓯江路是温州市区最繁华的地段,可绿化景观带上却悄然冒出了一间名为“鸿酒吧”的高档会所。据悉,该会所租用的是望江公园株柏广场的服务用房,但整个出租过程并没有经过公开招投标。“鸿酒吧”的相关负责人,只是拿着温州市某副市长的签字,即得到了该服务用房10年的租用权限。(7月12日《现代金报》)
针对公共长廊“变身”高档酒吧一案,园林部门与市民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前者认为公共服务配套用房可以是免费的、纯公益性的便民服务点,也可以是收费性质的,意思是,只要经过了招投标,公共长廊“变身”酒吧也未尝不可;市民包括律师则认为,休息长廊是市政公用设施,是让市民欣赏江景、休憩的场地,应该免费向普通民众开放,而不是出租给私人经营。谁是谁非,允我道来。
作为主管部门,园林部门当然希望将公共长廊出租给商人去经营,事实上,他们也早就有此打算了。有报道为证,2010年时,李素红曾向温州市市政园林局递交租赁服务用房的报告,不过被否决了。当时他们出租服务用房,是想通过招投标进行公开招租的。招投标好啊,既能平息外界议论(以表面的合法掩盖非法),又能将出租收益最大化。可叹的是,权大于法,副市长一纸签字,就让园林部门损失了大笔收入,故此,他们不怕得罪副市长,曝光了事件的内幕。
但我要正告园林部门,公共长廊姓“公”不姓“私”,它既不能出租给商人用来经营酒吧,也不属于园林部门所有,也就是说,园林部门只有管理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它无权做主将公共长廊转租出去,即便通过招投标也不行。道理很简单,因为公共长廊包括该地段的所有绿化带、人行道等均属于公共设施,是全体纳税人出钱建起来的,它们的主人只有一个,即全体纳税人。在未经纳税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部门都无权擅自做主将此地的公共设施出租给商人经营,这是最起码的宪政常识。
天底下哪有这么便宜的事,政府用纳税人的钱建起的公共设施,却允许某些职能部门用来出租盈利,这样一来,不但所有公共长廊将会被出租出去,就是那些名贵的树木如香樟树、银杏、小叶榕等,均可通过让市民认领的方式赚取收益,那此地的所有景观就会被个人和部门蚕食殆尽,其真正的主人再不能在此休闲散步、观光休憩了,除非拿钱来,否则,对不起,请绕道而行。可悲的是,诸如此类的事在现实中比比皆是,且已习惯成自然,不但权力部门认为理所当然,就是纳税人也因司空见惯,习焉不察了。
公共设施到底该不该由权力部门做主出租盈利,兹事体大,必须给出个明确的说法,再不能稀里糊涂任由掌权者说了算。笔者最后要重申一点:公共长廊根本就不该“变身”为酒吧,同理,所有公共设施均应服务于民,不得“变身”为会所或酒吧。
[稿源:红网]
[作者:王学进]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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