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将违建出租给店主做门面,租期三年,可是仅过10个月,街道通知违建要拆除,并提出“零补偿”方案。对此,店主表示无法接受。日前,位于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农专路上的店主干女士,给现代快报“问政”栏目打来电话,对街道的做法表达了强烈不满,“我装潢等花了1万多,这部分损失总该有人认吧”。记者随后调查时有律师认为,街道应当承担相关损失。
■店主反映
街道突然通知店面要拆
而且是“零补偿”
7月10日下午,记者来到干女士店面时,正值一天气温最高时段,当天南京最高温36℃。因为不愿无条件搬走,干女士的店面供电已被切断。记者走进店面,狭小的空间显得闷热而局促。因为做的是电信方面业务,没有电,意味着大部分业务已经无法经营。
干女士告诉记者,她与燕子矶街道去年9月份签订的协议,没想到房屋就要被拆除。“街道现在突然通知我们店面要拆迁,而且是‘零补偿’,我们怎么办?”干女士很无奈地表示,早知道这样就不装潢了。记者从干女士与街道签订的出租协议上看到,双方约定将农专路门面房(面积12平方米),出租给干女士用于经营,租赁期三年,从2011年9月1日到2014年8月31日,租金第一年6000元,第二年6200元,第三年6500元。
按照干女士的说法,签完协议后,她问过街道相关负责人门面房近期是否会拆迁,对方表示暂且不会。在这种情况下,她花了1万余元对店面进行装潢,此外还新接了移动光纤业务。现在要拆迁,装潢的钱等于白花,此外移动光纤接口需要迁移,现在停电无法做业务,一个月损失也得好几千。
因为是违建,拆迁没有补偿。对此,干女士说这点她根本没想到。 记者也注意到,租房协议上,不仅有出租方燕子矶街道办事处的签章,还有鉴证方“南京市栖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印章。“谁能想到街道将违建出租给我们店主啊,而且协议上还有栖霞区相关部门的鉴证。”干女士称,前期投入费用和损失,都是街道方面过错,因此街道方面应当承担。
据悉,与干女士承租街道位于农专路上门面房的还有好几户店主,为了鼓励店主搬迁,街道对于积极搬迁的店主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对此,干女士坦言,其他店主,有的是卖水果的,与她家不一样,并没有多少直接损失,因此她无法接受街道的做法。
■街道回应
违建原是临时摊点群
“零补偿”外给予一定奖励
干女士的店面到底是不是违建?记者采访了燕子矶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据该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崇主任称,干女士的店面确实是违建。但这处违建是历史遗留问题。2003年,南京市初步创建卫生城市,要求清理摊贩和占道经营,当时南京市区有很多乱搭的摊点群,相关部门变堵为疏,拆掉占道摊点,建了一排门面房作为临时摊点群。这是农专路上干女士这片门面房的成因。
随着时间推移,农专路道路逐渐破损,附近几所学校多次反映道路不好走。为此市里决定对这条街进行整治。6月初,街道接到对道路实施出新的通知,工程由栖霞区住建局牵头。为配合道路出新,6月8日街道向这些店主下发书面通知,要求店主在7月10日前搬出。崇主任表示,上面对于这些违建店面拆除实施“零补偿”政策,街道考虑到经营户搬迁实际,对于7月10日前搬出的经营户给予5000元的奖励。目前绝大多数店主对于工程和街道的政策都很理解和支持,已经搬出,干女士一直与街道协商未果,不愿搬走。
对于干女士提到的街道方面称近期不会拆迁的说法,崇主任称,他没有讲过这样的话,恰恰相反,他一直对经营户称门面房是临时摊点群,随时都可能拆除。这片2003年的临时摊点群,证照已经过期,门面房已属违建。干女士店面既然是违建为何没有被拆除,却被街道用于出租从中获利?崇主任认为,街道向经营户收取的不是租金,而是管理费,“我们出租门面房不以收益为目的,而是为店主提供服务”,所以价格远远低于燕子矶街道同地段门面房租金水平。
最后,对于干女士的要求,对方表示会跟领导汇报,再跟当事人进一步协商。
■律师观点
街道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应赔偿当事人相关损失
燕子矶街道出租违建给店主从中获利,是否合适?遇道路出新,街道要求店主自己承担相关损失是否合理?对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陈议律师认为,从法律上讲,干女士与街道签订的租赁协议是无效的。因为门面房属于违建,作为合同标的物的门面房本身违法,是不能出租的。本案中,作为出租方的燕子矶街道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明知是违建还将房屋租给店主,存在过错,因此应当对店主装潢等方面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具体金额可以双方协商,也可以请第三方评估。陈议还特别强调,街道应当赔偿的是店主的实际损失,比如装潢费,还要除去折旧和可使用的部分价值,而非花费的全部费用。
现代快报记者 曹玉兵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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