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兰虹)7月12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委、省政府决定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申请缓缴2012年7月至12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以对应月分别计算,缓缴期1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最后还款期限不超过2013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继续按月申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企业按月代扣代缴。其中,企业缴纳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费不在缓缴范围。
经核准后,困难企业职工在缓缴期间可以正常办理退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医疗保险就医报销,正常享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滞纳金。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缓缴期间企业恢复缴费能力的,可以提前结束缓缴期,按规定正常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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