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昨天上午
事件:小张给12348司法行政服务热线打来电话说,她在一家公司负责会计工作,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因她怀孕要将其辞退,理由是她“未婚先孕”,不受《劳动法》保护。小张想问问:“未婚先孕”,不受《劳动法》保护吗?
讲述:今年22岁的小张毕业后,到一家私企做会计工作,但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刚参加工作的她,认真踏实,工作比较出色。可谁知刚工作半年,小张就怀孕了,并且当时她还没有结婚。本来她打算不要这个孩子,可是男友希望她把孩子生下来。为此,她听从了他的建议,并很快办理了结婚证。一开始,小张也没把自己怀孕的消息告诉单位,渐渐地,小张的肚子越来越大,都七个多月了,单位领导发现了,要辞退她,理由是她“未婚先孕”,不受《劳动法》保护。小张对此很苦恼:“未婚先孕,就不受《劳动法》保护吗?”
律师支招:12348司法行政服务热线律师答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该规定中的“女职工”并非仅指已婚女职工,未婚女职工同样在保护范围。因此,只要小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是未婚先孕,公司也不应将其辞退。如果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期限也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除非劳动者同意,合同不得解除。因此,用人单位所称的小张“未婚先孕”不受《劳动法》保护的认识是错误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报记者冯月静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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