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我国义务教育法开始实施,“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从此成为法定义务。2006年9月1日,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全部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且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这是家庭所承担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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