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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嫌犯再次哄闹法庭 法庭却没办法追责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13日06:21  龙虎网

  龙虎网讯 金陵晚报记者报道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拆迁引发的贪污受贿案件时,被告人六合区雄州街道原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综治办主任栾某当庭失控,哄闹法庭,其妻董某将旁听席坐椅推翻并撞椅自残……

  6月20日,金陵晚报在A07版对此事进行了报道,这也是近年来第一例刑事被告人冲撞法庭的事件。

  昨天上午9点30分,此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庭审现场,栾某继续哄闹喧哗,拒绝接受审判,并不时打断法官自说自话。当法警对栾某的行为进行制止时,栾某甚至当场情绪失控,吼道:“你也不要说话,你无权说话!”

  庭审现场煽动家属退场

  “我不知道我犯了什么罪”

  昨天上午,六合区原雄州街道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综治办主任栾某贪污受贿一案经省高院发回重审后,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

  被法警带入法庭的栾某,昂首挺胸,迈着阔步走上了被告席。坐定后,栾某多次回头张望,对于法警的劝说不管不顾。

  开庭十分钟不到,当公诉人开始宣读起诉书时,栾某突然开始了自己的激情“演说”,“我根本不知道我犯了什么罪,我没有收到过起诉书,你们起诉我什么罪这是你们精心策划的一场阴谋!”为此,审判员不得不数次敲响法槌来提醒栾某。面对法官的提醒,栾某继续哄闹喧哗,甚至喝止审判员说话,拒绝接受审判。眼开栾某的情绪越来越激动,法警对其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制止时,栾某当场情绪失控,吼道:“你也不要说话,你无权和没资格说话!”

  进行到公诉人举证阶段时,栾某的“演说”并未停止。面对栾某的自说自话,公诉人不得不提高音量。眼看自己中断庭审的目的没有达到,栾某再次做出过激行为,回头开始煽动坐在旁听上的家属,“我的家人们,你们可以退场了。辩护人,你也退场,请你立刻离开。”

  当庭辱骂公诉人是“小丑”

  称公诉方未送达相关文书

  同时,栾某还掏出了自己手里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同时,还拿出一份早已经准备好的“演讲稿”,指责公诉方是小丑,并滔滔不绝地历数公诉方的各种“不公正”,称对方提起公诉的程序有明显的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同时,根据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然而我从来就没见过起诉书和二审法院发回重申的裁定书。”

  一边吼着,栾某一边试图强行离开座位。记者注意到,鉴于6月19日第一次开庭时栾某哄闹法庭的行为,中院此次加派警力保障,庭审现场一共安排了10名法警。栾某大闹法庭的行为,再次对庭审造成了严重的干扰,10点20分,审判长不得不宣布休庭。经过半个小时的耐心训导后,法庭继续开庭。然而,栾某继续大声喧哗,只能再次休庭。

  不是未送达,而是不接收

  本案负责人进行释疑

  记者注意到,在栾某的激情演说中,对公诉方提出了两大质疑。第一,他没有收到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裁定书;第二,他没有收到在中院开庭审理的起诉书。

  这些,都成了他理直气壮当庭喧哗,拒不配合应讯的借口。 “栾某的这两个说法都不能成立。”对此,本案的主要经办人进行了释疑。

  释疑一:

  “我们在2月20日将省高院发回重审的裁定书送达给栾某时,对方拒绝签收。由于栾某关押在南京市看守所,所以我们请管教民警作为见证人,并在送达证上明确记录下栾某拒绝签收的经过,所以他说的‘没有收到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并不成立。”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释疑二:

  同时,栾某在庭审中数次强调,自己并未收到起诉书。对此,经办人解释,由于此案是发回重审,所以不需要重新给被告送达起诉状。“二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这意味着,案件推倒重来,由于公诉方当时向一审法院已经提交了起诉书,所以一审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此次案件进行审理。”

  哄闹法庭难追责 违法成本过低

  记者了解到,栾某之所以这么嚣张,无视法庭纪律,是因为在我国,哄闹法庭一般都以训诫处理,很难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成本过低,致使他们无法得到有力惩治而不时发生。

  因此,有人大代表、法官和学者建议刑法增设“藐视法庭罪”,以此提高司法乃至法治秩序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我国《刑法》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一罪名要求的条件比较严格,一般在发生殴打法庭人员时才会适用。

  >>>新闻链接

  国外有“藐视法庭罪”

  扰乱法庭秩序属严重罪行

  1、德国: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作证或者拒不依法出庭作证的,应以藐视法庭罪论处。

  2、法国:对司法人员、仲裁员、翻译人员、专家或一方当事人的律师进行威胁、恐吓,明知他人无罪的证据而不提供证明,侮辱司法人员等,都应以妨碍司法活动罪或危害司法权威罪等有关犯罪加以追究。

  3、英美法系国家:以藐视法庭罪囊括所有阻碍、干扰或妨害特定案件审判的行为,既包括在法庭上侮辱、诽谤、威胁法官、证人,无故拒不出庭作证等直接藐视法庭的行为,也包括在法庭外或在案件审理前后针对法庭、法官实施的,足以损害法庭尊严、妨害法庭执行职务的行为。

  □金陵晚报记者 潘思佳

  通讯员 施中轩

  来源:金陵晚报编辑:吴鑫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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