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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面临招生录取不公平的现象,可以用法律保障自身权益。
7月8日,微博上爆出一条消息,今年中国人民大学在北京招生时,首次在提前批小语种录取中区别男女划分数线。其中,文科的男生提档线601,女生提档线614,实际录取时女生分数线610,比男生分数线591高出19分。此现象引发广泛关注。
7月9日,北京一家名为“妇女传媒监测网络”的民间组织负责人吕频向教育部提交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只有简单的两行字:“2012年的高考招生中教育部批准了哪些高校的哪些专业可以限制男女生录取比例?依据是什么?”
记者通过查阅部分高校的公开招生计划发现,在今年的高考招生录取工作中,“男女有别”的现象非中国人民大学一家。一些高校的提前录取专业更是规定了明确的性别比例,如北京外国语大学2012年提前录取招生各专业总招生比为男女1:1;中国传媒大学2012年艺术类本科招生简章规定,播音与主持艺术等专业录取时,男女生录取比例为1:1。
记者也试图对相关高校进行采访,但截至目前,尚无高校出面回应有关舆论。此前,记者几次电话联系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办始终无人接听,7月11日,面对记者的到访,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办工作人员表示,接受采访必须经过校党委宣传部的同意。同日,中国人民大学校党委办公室值班人员告诉记者,所有负责领导出差在外无法接受采访。记者又联系中国人民大学外国语学院,对方表示不了解情况,不能作出回应。
关于区分性别划线一事,记者采访了“妇女传媒监测网络”负责人吕频、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银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鸣、首都师范大学教科院心理系副教授李文道、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周青风,以下是他们的观点。
教育的问题要通过教育本身来改变

吕频(“妇女传媒监测网络”负责人)
此次申请教育部的信息公开,我们想弄清楚这件事情的真相,更重要的是希望督促教育部负起责任。相比之下,教育在我们中国是最平等的事情,在这种领域发生这样的事情我难以接受。
我开始关注这件事情,源于2005年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对小语种设定性别划分事件。当时教育部没有表态同意,北大没有明确公布,也没有隐瞒,但很多人包括考生自己都不知道这个情况。所以2006年教育部规定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当时大家觉得这件事已经纳入法律的轨道了,而且范围扩大到全国,也收到了一定效果,今年北大没有实行这样的政策。
受教育权是女性的基本权益,牵涉到很多年轻人的切身利益。既然是高考,分数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共识,跟性别有什么关系呢?
另外,关于什么专业、什么就业领域、什么岗位不适合妇女,有《女职工特殊劳动条例》进行明确法律规定。教育和就业并不是完全挂钩的,不管学生将来怎么选择,教育不可以以就业为由限制学生的选择。教育要考虑的是培养什么样的学生,并不是替学生考虑选择什么职业,这更不是招生的时候考虑的事。
在这个变化的社会中,人都要去适应。问题的关键是决策者在制定什么样的政策。政策对观念有很大的影响,即使决策者的观念没变,如果政策本身是平等的,其他人的观念也会跟着变化。
应该改变的是考核方法

李银河(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教授)
对于人大性别划分录取事件,我的看法是不能单纯地通过给男性降低分数线来平衡某专业男女比例,男女比例高一点低一点是无所谓的。这种做法是女性受教育权被剥夺、机会不均等的体现。男女平等毕竟是国策,不能有这样公开的性别歧视。
男生的生理特点决定其不是静态求学,而是动态求学,但现在的考量标准就是静态的,应该改变的是考试方法、考核方法,使男生比较容易显露出他们的长处,但是不能在公平的考试中给男生降分。如果没有其他更说得过去的理由,应当想想怎么改革考试、考核办法,如果改革了男生还是不如女生,那就要承认现实;除非是要做一个不公平的国家、男尊女卑的国家,要不就得承认公平竞争的结果。
任何角落都需要平等
张 鸣(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就算是为了平衡学校男女生数量,招生也不应该这样做,不太公平。男女比例是一个小借口,男女平等是个大问题,不能用一个小借口把一个大原则给毁掉。女生的先天优势是在语言的能力上比男生稍强,但也不能以这个借口来用更高的分数线制约女生,这里涉及到公平原则问题。考生分数高是自己努力的结果,不能拿有这种所谓优势来当作理由。应试教育、考试制度不利于男生都是胡扯,最起码的原则是分数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一个歧视女生受教育的问题,而且事实上也把女性置于受教育不公平、就业不公平的位置上。
即便是个别专业招生区分男女也不行,任何一个角落都不可以存在这样的不平等。学校是否招收女生超过男生的数量,我们可以从其他方面解决,毕竟录取不是要搞平衡。尽管很多单位在就业时都希望要男生,但大前提是不能改变的,那就是教育面前人人平等。
由于就业需要,高校有必要作出此类调整
李文道(首都师范大学教科院心理系副教授)
学校有关部门需要得到理解。社会的多元性,要求大多数工作达到男女平衡,如果说在一个领域男性或女性过于强大或过于弱小的话,对性别的平衡都不是好事。
公平是无法达到的、非常理想的状态,肯定要跟社会的实际相结合。一些偏远地方的考分低一些,这样的政策我们允许,那么我们是不是也应该允许人大在一些特殊的专业作性别划线呢?人大的做法可能是有原因的。如果按照往年一刀切的做法可能一个男生也招不到,而现实中这个专业是需要男生的。我觉得这样的做法不会影响到男生女生的受教育权利。这个事件是一种特殊的情况,所涉及的人数、专业非常少。从整体上看所有的外语学院还是女生多,人大这一个特例基本不影响整体情况。
是否构成歧视,关键看是否合理
周青风(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性别平等问题,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有人说,社会主义革命的最大成就就是解放了妇女,树立了男女平等的价值和观念。但在现实中,性别之间的藩篱无处不在,在中国最深刻的性别问题不是来自法律,而是来自现实,包括政府以及公法人机构任意设定对男女的差别对待规则。法律保护成为躲在性别关系的社会记忆背后的、看起来温情脉脉实际上却欲盖弥彰的辅助品,我们的社会将主流性别秩序置于政治争论之外,我们偏好通过沿革的习俗和合意而非冲突的故事来解释性别关系。尽管几十年来我国女性的地位的确有了显著改善,但是在就业层面、在控制政治话语权的政治领域,女性的弱势地位可谓司空见惯。而今,连对女性现状应有深切关怀的高等学府在招生的领地里,也辟出一块提高女生就读门槛的领地,不知是否是中国女性的又一次大悲哀?
平等权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它强调的是对某一项自由或权利的平等对待和平等保护的要求和方式,它必须和某一个权利或自由相结合,才能显出其价值和内涵。公民享有平等权,规定在我国宪法人权条款的首位,对该条款的宪政解释是任何人不应因为性别、种族、出生、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宗教立场、政治立场等等原因受到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注意,在这里我们只是在用“合理分类标准”来观察是否存在可能的歧视。这一标准属于对差别对待的规则或行为的最宽松的审查标准。在美国,法院在审查歧视性诉讼时,会就不同性质的歧视采用不同的审查标准,比如对种族歧视案件一般采用严格审查的标准,这就意味着对加害方提供的差别对待的理由作严格审查,故此加害方要承担沉重的举证责任。美国司法机关对基于性别的歧视性案件的审查一般采用“中级”审查标准——大概居于“合理分类标准”与“完全可疑的分类标准”之间。一般要求设定差别对待规则的公法人提供以性别为依据的分类需拥有“极具说服力的理由”,是“必须有助于政府的重大目标且必须与实现这些目标有实质关系”。在我国尚未在司法中形成对歧视性案件的各样审查标准,所以性别平等法律的适当边界在哪里,是一个仍在争论的问题。但是至少针对高校提前招生中“区分性别划线”的规则,我们可以从“合理分类标准”视角加以评说。
我们知道,性别平等并不是抹杀男女之间存在的自然差异,也不是说男女在一切事情上的绝对平等,性别平等的宪法要求的精髓在于对男女施加的差别对待是否合理,如果是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则构成性别歧视。
据此,我们可以考察今年许多高校在提前批招生时,对男女分数线设定差别的做法是否是符合宪法以及教育法中关于性别平等的规定。这一判断主要是取决于按性别划分不同分数线是否是合理的。在讨论中人们可能会说,军校警校招生时,规定只招男生或者提高对女生招录的标准是合理的。尽管在美国有案例挑战军校的类似招生标准,但至少大家会因为男女在体能上的天然差异,而认同这一差别对待。同样有些卫校在招生时只招录女生而舍弃男生,大家可能也会接受这种规定。但是在像外语等专业的招生上设定对男女不同的对待,是否合理?据说校方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对某一专业拥有合宜的男女比例的考虑,在一些辩词中还会认为高校似乎还会为将来职业领域的性别平衡做高瞻远瞩和未雨绸缪的精算,这些自说自话的理由是否禁得住合理差别的检测?
观看今天的中国高校,尤其是文科类的学校,普遍存在女生的人数略高于男生的现象。女生被界定是早熟因而早慧,而且通常认为,女生擅长背诵,所以在每一次的考试中,巾帼都不让须眉。这样的现状,分明也给女生遭受这一差别对待时,更多人会偏向于赞成或者至少不反对校方的理由。高校男女比例的失调,可不可以成为剥夺那些因为这一规定而丧失入学机会的一个个具体女生之权利的理由?仅因为一些现象,而且在没有对这一现象会带来难以弥补的危害后果有可信的调查报告或研究的时候,就使一部分无辜者成为牺牲品的做法是否合理?
我们都知道女生考得好,不是女生的过错,如果一个考试的试卷,不能评估出男生拥有的比女生更优秀的资质和特质,那是这个评价机制、招生机制甚至是整个教育体制有问题。实际上女生考得比男生好的本身也许是不平等的产品,因为这个社会给女人提供想获得发展自己的机会,比较可行的就是读好书,所以女性读好书的动机相对来说比男性强烈。在不平等损害发生后反把损害作为加害的原因,是对不平等作出的感情化的表述,是权力来界定差异的结果。当拥有决策权力者仅仅因性别而不给女性充分的公民待遇,即不给妇女平等的机会以其个人天赋和才能去追求、实现并参与、贡献于社会,显然与平等保护原则不相符。
另一方面,在一些男生不擅长的领域,放低对男生考察的标准,这样的“优待”是否正当?“优待”通常是给弱势群体的,它通常基于为了纠正历史中对这一群体的不公平对待的一个历史补偿。但“优待”要避免造成“反向歧视”,即避免这一“优待”建立在侵害或剥夺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基础上。即在重新分配社会财富和资源中的所需要坚守的帕累托原则。显然,把男生置于不公平竞争的被优待一方是校方的一厢情愿,不管男生会不会在这样的优待中暗自窃喜,我们依然可以看得出校方想招录多一些男生的拳拳之心。但我们真的很难理解对男生拥有的这种戚戚之心的动因,因为感觉男生所拥有的那种为专业所需的某种潜力被高考的试题桎梏了,因而想给男生以新的机会?还是就是单纯为了男女比例的着想?
针对“区别性别划线”的做法,如果被质疑造成性别歧视,是否有救济途径?根据有侵害就有救济的原则,如果法律机制没有提供可以救济的途径,那就是这个社会的法制并不健全。就该事例来看,实际上已经具备了行政诉讼的一切条件。那些具备男生进入某高校的提前批招录条件而因为区别性别的划线失去机会的女生可以成为诉讼的原告,公立学校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而法院是审查一种差别对待是否合理的最好的判断机构。但是人人都知道这样的诉讼之途会很艰辛,数年以前山东三名考生状告国家教委在全国同卷高考时代名校录用上存在地域歧视的案件最后的不了了之,人们可能对类似的涉嫌歧视事件的救济徒增悲凉之感,但我们知道公民维权没有坦途,一个法律社会的培养,也是通过每一个个体看到或亲历社会的不公而去寻求救济的前仆后继的过程中来养成。历史学家理查德·莫利斯说,最重要的宪法历史就是把宪法权利和保护措施延伸于一度被忽视、被排斥的人的故事。
笔者不是女权主义者,也不认为平等是解决性别问题的最佳良药。最终两性之间的关系若不是基于爱,任何由此产生的虚空和伤害都不能修复。但是,平等对待和平等保护却是处理性别歧视的最低标准,宪法关切和持守的平等权只要求,在一个有权的判断机关(通常是法院)的主持下,对差别对待的理由进行合理性审查,最终能使受到歧视的一方得到慰藉和救济。不管这个事件有没有可以书写在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案例产生,笔者希望通过这样的公民讨论能给规则制定者们一个警示:基于性别的差别对待,你有站得住脚的合理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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