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史万森 通讯员戴妍 2012年7月12日下午,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原区长薛维林受贿案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薛维林因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薛维林原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巴彦淖尔市第二届人大代表、临河区第十五届人大代表,曾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2007年夏至2011年春节前,薛维林利用自己担任临河区副区长、巴彦淖尔市建委主任、临河区区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请托人财物现金人民币257万元、房屋一套(折合人民币36.0422万元),共计人民币293.0422万元。2011年8月,薛维林主动向自治区纪委投案,并将赃款全部上交。
因本案指控内容较多、证据繁杂,为了确保开庭的顺利进行,6月8日下午,包头中院组织控辩双方在多功能法庭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6月11日上午,市中院在多功能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治区纪委、市建委相关人员,自治区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近百人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包头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维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款物共计293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薛维林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维林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犯罪后,被告人薛维林主动向自治区纪委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自治区纪委对其进行调查中,被告人薛维林能够积极配合,主动交代调查组未掌握的违纪问题,主动说服家人,及时退缴受贿所得,自愿主动上交其他违纪所得,主动写出多份检讨材料,深刻反思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深入剖析自己违纪违法的原因,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薛维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全案案情,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薛维林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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