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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肇庆中级法院规范减刑假释案呈报获警方采纳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13日20:14  中国新闻网 微博

  中新网肇庆7月13日电(黄耀辉 卢玉超)广东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13日表示,该院就审理肇庆市公安局呈报的减刑、假释案件中发现的三类问题,提出三项司法建议,得到当地公安机关回应和采纳,并转发给全市各看守所,严格审核把关,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呈报工作。

  据介绍,肇庆中院在审理肇庆市公安局呈报的减刑、假释案件中,发现各看守所在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时存在三类问题,一是对未如实申报财产及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且无困难证明的罪犯报请法院减刑、假释;没有在材料中附上未履行财产刑的罪犯在考核期间的收支明细表。二是部分看守所将其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之前对罪犯进行考核的材料作为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考核依据,且对罪犯的奖励相对混乱,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评定。三是假释案件在报请法院审理之前没有向罪犯户籍所在地的县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征求意见。

  根据广东省高院“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提高司法建议质量,同时注重与被建议单位的联系沟通,提高司法建议采纳率和反馈率”的要求,肇庆中院及时总结归纳上述问题的根源所在,向肇庆市公安局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三条司法建议。

  按相关规定,对没有如实申报财产也未履行财产刑的罪犯,视为无悔改表现,不予报请法院减刑、假释;对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且无困难证明的罪犯要严加审查,再确定是否报请法院减刑、假释;对没有全部履行财产刑的罪犯,应在报送材料中附上该犯考核期间的收支明细表,以便法院进一步审查核实。

  看守所要参照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考核奖罚规定(试行)》对罪犯的奖励进行评定,明确应从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对罪犯进行考核,统一各看守所的考核方法,规范服刑人员的考核标准。

  此外,向法院报送的假释案件,委托罪犯户籍地的县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罪犯个人及家庭状况等进行调查,由罪犯户籍地的县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及是否同意罪犯假释的意见之后,由市公安局根据征求意见予以审查,再确定是否报送法院裁定假释。

  该新闻发言人表示,减刑、假释案件的呈报的规范,发挥了司法建议服务审判工作的作用,延伸和拓展了审判职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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