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平之如水。司法有许多价值诉求,但“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始终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只是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以及不同的群体和个人,其要求的方式、内容和强烈程度有所不同,对司法公正的调节方式也有所不同。在现代社会,司法应当以公正作为价值取向,公正与现代司法有着内在的联系,不与公正相联系的司法就丧失了现代司法的应有之义。司法之花如果褪去了公正的颜色将黯然失色,将不可避免的枯萎与凋谢。
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之于社会,最重要的就是公正,司法公正既是审判的灵魂和生命,也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英国法学家贝克尔把公正视为法院得以存续所不可缺少的“司法程序的心脏”。正义是法律的基础价值,公正则是司法的灵魂所在,“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失去公正,现代司法就失去了生命,没有司法公正,现代社会公正就丧失了最后的屏障。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机关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威的丧失。司法没有权威是非常可怕的事情,它使社会公众对司法丧失了信心,从而影响了人们的预期行为。如果“支撑整幢大厦的顶梁柱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物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因为“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是把水源破坏了”。司法不公,损害司法权威,破坏社会公平的价值基础。
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写道:“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如真理是思想的首要美德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致高雅和简洁实惠,假如它不真实,就必须被抛弃或修正。同样,法律与制度无论多么有效率和井然有序,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被改造或废除。”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但绝非司法的终极目的。司法公正相对于司法的终极目标——稳定社会——而言,只是一种手段而已。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化解,很大程度取决于当事人诉求能否得到充分表达,正义能够得到申张。
公信力是人们对社会现象和事物的认同感。“法不只是单纯的思想,而是有生命的力量。正义之神一手提着天平,用它衡量法;另一手握着剑,用它维护法。剑如果不带着天平,就是赤裸裸的暴力;天平如果不带着剑,就意味着软弱无力。两者是相辅相承的,只有在正义之神操剑的力量和掌握天平的技巧并驾齐驱的时候,一种完美的法治状态才能占统治地位。”如果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法对社会的控制功能,引导民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可以及时地消弭社会的紧张关系。但如果丧失公正,即使用国家强制力来维持社会稳定与和谐,也只能是权宜之计,矛盾和冲突不仅不会得到有效地解决,反而会越来越激烈。
司法公正,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原则。即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应一视同仁,不能因人而异。一是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开要以公开审判为载体,以信息化技术为手段,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特别是要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容易引发误解或上访的问题,通过人民群众最容易知晓的方式告知给有关当事人,增强司法的透明度。二是以权力监督保障司法公正。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人民法院要在健全监督机制上下功夫,积极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力度,不断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如,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压缩法官的自有裁量权,以及强化非程序性过问的制度约束,实现案件审理的双向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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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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