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首例“公房承租权有偿转让案”;全国首例“试管婴儿子女继承权确认案”……这些首例案件的承办法官都是同一个人——秦淮法院的女法官丁伟利。如今,这位女法官于今年上半年在大明路汽车街管理办公室设立的“消费纠纷大明路汽车街维权站”,又被秦淮区委列为了“2012法治建设为民办实事”的十件实事之一,再次成为“首例”。
□现代快报记者 张瑜 文/摄
维权站开出首份法律文书
今年“3·15”期间,秦淮法院在大明路汽车街设立了汽车消费纠纷维权站。今年6月份,丁伟利在维权站值班时,成功调解了一起汽车消费纠纷案。
事情发生在今年5月1日,当时某汽车品牌4S店搞车展,推出了不少购车优惠。当天,一位消费者看中了该店的一款车型,他自称在网上看过多次,觉得当天价格优惠就想购买。“当天傍晚快下班了,这个消费者急匆匆跟4S店订车,交了3000元定金。”丁伟利说。
可这位消费者回家后发现订下的车子并非此前看中的那款。随后,他找4S店理论,但对方认为订单上写得很清楚,坚决不同意退款。
丁伟利分析,在这起交易中,消费者冲动之下下了订单,其实他所看到的车型并非一直想买的那款;另一方面,4S店出具的订单内容很简单,并没有关于车辆的更多详细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解。丁伟利讲明情况后,对双方指出各自的过错,很快就促成了双方的和解。
最后,消费者承认了错误,不但没有要回定金,而且还加钱从这家4S店购买了另一款车,而4S店也提供了让对方非常满意的服务。丁伟利说,这起案件也是维权站第一个开出法律文书的案件。
全国首例试管婴儿继承权案
在9年的法官生涯中,丁伟利曾经创造了多起“首例”案件。
2003年,丁伟利因工作调动来到秦淮区法院,2005年,她遇到了一件棘手的案件。李某与丈夫张某结婚6年没有生育,夫妻俩决定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来生子。2004年5月,妻子李某怀孕期间,丈夫张某患癌症去世。张某去世前留下遗嘱,称“孩子是通过人工授精而生,不是本人精子,所以孩子坚持不要;现有的这套房产赠与父母。”妻子李某很生气,2005年12月,她携15个月大的儿子,将公婆起诉到秦淮法院,为儿子争夺亡夫的遗产。
庭审中,李某提供了有她丈夫签名的“××医院有关不孕夫妇人工授精协议书”,不过她的婆婆则坚持要求“按遗嘱继承”。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就是婚生子女。张某生前承认了与孩子的关系,但在遗嘱中否认其身份,因此遗嘱不能视为完全有效。法庭认为,虽然遗嘱优先继承,但由于婴儿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006年4月20日,秦淮法院当庭宣判,估价为19万元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孩子享有全部房产的1/6,因为孩子尚年幼,由李某保管;而李某的公婆享有全部房产的1/3,由李某向其补偿8万余元。
这个判决得到法律专家们的赞同,后来,丁伟利根据该案所写的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第7期《公报案例》上发表,实现该院案例在《公报案例》上发表零的突破,这起案件也被南京中院评为2003年至2007年十大典型维权案例。
重审案件惊动民政部
2010年,丁伟利所审理的刘某诉某老年公寓服务合同纠纷案,也堪称典型。当时,这起案件备受媒体关注,后来还惊动了国家民政部等部门。
2008年2月,原告刘某与被告秦淮区某老年公寓签订寄养合同,将父亲寄养在这里,按自理等级向公寓每月交纳750元。2008年5月8日,刘某去公寓看望父亲。其间,刘父洗完澡从浴室出来时,在楼梯口不慎摔倒,后医治无效死亡。
刘某随后将老年公寓起诉到秦淮法院。他认为,护工没有尽到义务,老年公寓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赔偿。而老年公寓认为,刘某给父亲选择了较低的护理级别,却要求较高的护理服务,属加重被告的责任,摔伤致死应由刘某自负。法院判决老年公寓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9万多元。
不过,这个判决引起了轩然大波,不但被告老年公寓不服,南京多家养老机构意见都很大,认为这会让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承担太大风险,行业协会也提出不少意见,这些声音还惊动了民政部。最终,南京中院将这起案件发回重审,丁伟利接手重审。
重审中,丁伟利主动与省市区民政部门联系,争取到行业协会的理解与支持。综合各方因素,最终通过调解让公寓承担损失的30%,而死者家属则要承担70%的责任。为避免该类纠纷再次发生,丁伟利还向区民政局、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协会发出了司法建议。后来,这起案件被评为江苏法院2009至2010年度十大民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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