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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定金拿不到车,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16日04:41  中安在线 微博

  ◆案 例◆

  两个月前,屠先生到一家汽车经销商处购买新款“速腾”轿车,由于该车型紧俏,没有现车,所以需要预订。屠先生与经销商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并交纳定金10000元,预约20天后交车。可是20天过去了,车没有到,屠先生催促经销商,但经销商说还需再等一个月,一个月后一定交付。由于对方态度诚恳,屠先生答应再等。一个月后,屠先生再次询问,经销商却说车还没到,并建议屠先生换一款车。屠先生非常生气,要求经销商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但经销商却说这种情况属不可抗力,只答应退还定金,解除合同,而不愿意双倍返还。那么,定购的轿车不能如约交货,消费者有权请求双倍返还定金吗?

  ◆说 法◆

  汽车经销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屠先生双倍返还定金。首先,屠先生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屠先生按照合同约定交了定金,经销商就应按时履行合同。但经销商却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供货,显然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非该违约行为是不可抗力所致。其次,本案中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有些经销商把厂方原因、船务、报关、交通等都算在不可抗力范围内,这是错误的。本案中没有出现上述几种情形,经销商以不可抗力为由推卸责任,其理由不能成立。定金具有担保性质。《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115条也有相同的规定。据此,在这起纠纷中,经销商有责任向屠先生加倍返还定金,即20000元,然后解除购车合同。(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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