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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息5%~20%
余某从2008年1月开始借款,给出5%~20%的月息,几年来共向14人借了3412万余元,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归还利息及本金总共680多万元
债主都是熟人
14名债主中有余某的亲姨妈,也有打牌相识的人,还有通过别人介绍认识的人,其中一人共借给余某1116.5万元
庭审
争议焦点
公诉人认为14名债主已算是不特定的公众,余某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辩护律师则认为余某的借钱行为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不构成任何犯罪
16日上午,成都中院刑事审判庭,39岁男子余某被控集资诈骗罪。几年来,余某以高息向14人借了3412万余元,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归还利息及本金总共680多万元,其他部分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法庭上,辩护律师认为余某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由于案情复杂,法官未当庭宣判。
有人将房子抵押了借给他
2007年前后,余某在成都与人合开了两家茶楼。他的外婆也在成都开了一家烟铺。余某经常帮外婆进货送货,有人甚至认为烟铺是他自己开的。余某从2008年1月开始高息借款。“我要投资烟酒,做钒铁生意。”余某向认识的人借钱,给出5%~20%的月息。余某借钱通常是先小借再大借,开始及时归还利息取得对方信任,后来便逐渐拖欠本金和利息。余某除了向魏某借钱,还让其帮忙介绍生意。
2008年初,黄某通过朋友魏某介绍认识了余,后来,余某找到黄某,表示烟酒生意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希望借3万元。黄某同意了。余某按8%的月息支付了黄某两个月利息。余某又不断借钱。黄某总共借给余某1116.5万元,有20多张借条。
据了解,余某向另外13人借钱过程也类似。债主有他的亲姨妈,也有打牌相识的人,还有通过别人介绍认识的人。一位债主还将自己的住房抵押借到68.5万元交给余某。
14个朋友,算不算“公众”?
成都市检察院起诉书中称,2011年3月,余某逃匿。2011年7月8日晚,警方在武侯区将余某挡获。余某供述称,因无力偿还借款就更换手机号码并藏起来。起诉书指控,余某在2008年1月至2011年3月期间,共骗取3412.9万元,除支付部分利息615.46万元,还款65万元外,其余2732.44万元均被他非法占有、用于个人挥霍。公诉人认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2732.4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且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余某的辩护律师认为余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要求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的对象要求是社会不特定公众,而余某并没有通过打广告等形式向社会集资,他只是向14人借钱,这14人只涉及几户家庭,范围小。另外,余某借钱后没有想非法占有,而是用于烟酒等生意。
“余某的借钱行为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不构成任何犯罪。”辩护律师称,不能因民间借贷还不起钱就变为刑事犯罪。公诉人称,余某让人为自己介绍有钱人,借钱范围已扩散,14人已算是不特定的公众。有很多证据证明他自称做其他生意都是虚假的。锦检 成都商报记者 李海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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