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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伯晋
本报北京7月18日电(记者张伯晋)“适用简易程序并非诉讼程序全部从简。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是庭审程序的简化,但是案件庭审前的程序和工作不能简化,甚至与普通程序案件相比应要求更高。”在今天召开的北京市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现场会上,与会学者针对“案多人少”现状特意提醒。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提出,与普通程序相比,设置简易程序的主要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去处理疑难复杂案件。在效率的前提下考量专职公诉人试点工作,应坚持两条评价标准:一是看是否影响了公正;二是看是否提高了效率。从司法实践看,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的检察官不是同一人,不会影响司法公正,还有效提高司法效率,值得肯定。
“专职公诉人或简易程序主诉检察官的工作机制创新,与司法亲历性原则并无矛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敏远提出,贯彻修改后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要明白哪些程序可以简,哪些程序不能简。他强调,告知被告人权利与被告人最后陈述的程序,绝不能简化。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主办,来自高校科研院所和司法实务部门的代表近百人参与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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