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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彬 王成艳
今年26岁的李辉是湖南攸县人,2009年从当地一家计算机学校毕业后,来到河南新光科技网络公司工作。公司主要通过网络做第三方支付,买家购买商品后通过公司提供的账户进行支付货款。
李辉在公司主要负责软件开发、网站后台维护管理。入职没多久,李辉就利用掌管后台账号密码的便利,盗窃公司1万多元。2010年1月,李辉的丑行被公司发现,在归还公司1.06万元钱后,他主动辞职。
李辉回到湖南株洲老家后,没找到工作,便想着从新光公司再弄点钱花。李辉打开公司网站,发现网站系统的登录地址和口令密码都已经修改。2010年3月17日,李辉把自己的QQ号改名为“往事如烟”。实际上,“往事如烟”是新光公司员工杨明的网名。然后李辉自称新光公司的杨明,通过QQ发信息给公司后台管理人员李俊生,索要公司后台地址、口令和密码。李俊生并没有仔细核对“往事如烟”的身份信息,通过QQ把公司信息资料发给了这个“往事如烟”。
李辉获得信息资料后,登录到公司网站发现,有好多商户被冻结的账户内资金已经清零,李辉意识到这些资金已经进入公司的账户。如果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转账,极容易被公司发现。
李辉在网上联系到了远在江苏徐州的赵林。赵林是开网店卖东西的,新光公司的老商户。李辉说:“想做点生意,能搞到银行卡弄点钱吗?”赵林说可以。二人便约定办3张银行卡,每张卡付给赵林200元的辛苦费。随后,赵林找到初中同学李磊磊、孙放,分别在几个银行办理了银行卡。
3月20日,李辉在徐州见到赵林,二人来到一个网吧,李辉登录到新光公司的管理平台系统,将商户的62万多元钱打到事先办好的四个银行账户内。然后四人分头去银行取钱。除了给李磊磊、孙放每人两三万元的好处费外,剩下的钱都被李辉和赵林二人分掉了。2010年6月7日,赵林等三人在亲友的劝说下到徐州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次年8月,一直在外打工逃窜的李辉则向山西长治警方投案自首。
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2年7月1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辉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赵林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而另外两人则被判处1年以上、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缓刑2年的刑罚。(除被告人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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