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肢体伤残人士、26岁的湛江人卢少明夫妇当街摆摊“未遂”,遭遇城管强扣货物。在争执中,卢少明“阻止扣押货物,推搡城管”,在尚未造成城管队员一丝轻微伤的情况下,被检方指控妨害公务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指控其老乡秦细弟阻碍执法,推拉城管,“还打了城管的手臂一拳”,亦涉嫌妨碍公务。看到这则报道,给人的第一印象是,这是不是小题大做,扩大罪名?小题大做的背后,实则是错位的法治,理不清罪与罚,道不清权与法。
在本案中,检方教条主义地以妨碍公务罪来起诉卢少明及其老乡秦细弟,似乎恪尽法治本分,然则不然。依照法治程序,一,卢少明夫妇“把货物装箱,但保留售货木板和柜架,人未离开”,虽有摆摊倾向,但慑于城管的威势,实际上摆摊“未遂”,是否属于占道摆摊,请先加以确认;二,在摆摊“未遂”的情况下,城管“准备暂扣”货物,是否存在越权行为,请先加以甄别;三,在此过程中,虽然发生了阻止、推搡和“打了城管的手臂一拳”等身体接触行为,但未造成任何伤害,如果有,请先补充证据。这三点未解决,则给卢少明定罪为时尚早。
问题的关键,还不在于上述的细节。让人忧心的是,动不动对老百姓进行涉法公诉,而对部分特权群体则以“刑不上大夫”而视之,这与社会主义法治格格不入。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治是治国的基本方略,法律是权利的宣言书,是公权的紧箍咒。“以吏为师”式的对老百姓施以法律的惩戒,只能使法治徒具虚名。如此的“法治”形式,实际上是法治错位,当然就理不清罪与罚了。
如果严格依法办事,请先确认城管是否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在报道中,卢少明夫妇确实属于小摊小贩;但在本次法律行为中,他们尚未实施摆摊行为。法律规范的是实际发生的事实,而不是去纠正尚未发生的行为。实施法治,还需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城管的作为,是否涉及滥用职权罪呢?
如果严格依法办事,检方是否又存在渎职罪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属于渎职罪。检方小题大做,有使罪名扩大化的倾向,是其专业素养不够,还是存在主观故意?公诉卢少明等妨碍公务罪,损害的是政府形象,损害的是以人为本的施政方针,伤了老百姓的心,势必“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检方滥施法律,是否又存在渎职行为呢?
漠视老百姓的利益,法律只是治民的工具;尊重老百姓的诉求,法律才能转化成法治。法律不外乎常识、常理、常情的三位一体,即便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的惩戒,也应使其更加人性化,因为这是法治精神的体现,是文明社会的体面。
[稿源:红网]
[作者:肖建平]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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