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了近20年的房子,学校领导以学校要整体出租为由让我把房屋腾出来。在没有谈妥赔偿协议的情况下,我的房子莫名地被破坏,门窗、家具不翼而飞。”7月17日,焦作市民马先生向东方今报记者讲诉了自己的遭遇。究竟是谁“动”了马先生的房子?东方今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东方今报记者 成安林
实习生 李晓丹
【投诉】
有人私自“动”了我的房屋
7月17日下午,记者来到了位于山阳区定和村的焦作市粮食局职工学校,在马先生带领下来到学校西侧二层小楼的三间房屋内。“门窗、家具都不见了踪影,连墙上、墙顶的涂料也被破坏了。”马先生气愤地说。
据马先生介绍,1992年至1994年间,他先后三次向学校缴纳了住房集资款,共7146元。今年春节过后,粮食局职工学校书记靳全喜找到马先生说,学校房屋要整体出租,要求马先生将房屋腾出,并承诺退还当初马先生的7000余元集资款,另支付1000元钱作为20年的房屋利息。“这样苛刻的条件,我当场拒绝了。”马先生说。
7月13日,马先生听说学校承租方正在施工,迅速赶到学校后发现房屋内一片狼藉,家具不翼而飞。
【调查】
学校、粮食局均称没“动”房子
焦作市粮食局职工学校书记靳全喜接受采访时说,学校从2002年被改为企业单位后,自负盈亏。由于学校效益不好,早已不再培训学生,学校的30余名职工只好靠出租房屋来维持生存。今年承租方要求整体租用学校的房屋,学校对西楼的8户居民做工作,最终7户同意搬出去,仅有马先生不同意。
至于谁“动”的马先生的房屋,靳全喜解释说,学校工作人员正常上班时间没有发现有人破坏马先生的房屋。“由于房屋的楼梯在学校大门外的北侧,不能排除社会上的闲杂人员。学校、承租方是不会做这样的缺德事。”
随后,记者又采访了焦作市粮食局副局长双占侠,其表示,粮食局绝对没有动马先生的房屋,希望学校与马先生尽早达成赔偿协议。
【说法】
当事人具有房屋的使用权
为此,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瑞丽分析认为,花费七千余元集资的三间房,马先生具有房屋的居住权,但没有所有权。学校想收回房子是合理的,但需要双方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任何人没有权利侵犯房屋的使用权。一键分享到【网络编辑:李鹏勋】【打印】【顶部】【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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